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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好溪缙云段发生大面积溪鱼死亡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经查,某电镀厂污水处理工人王某丙,按照投资人王某甲指示,将厂内未经处理的含氰等的工业废水70吨,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缙云县检察院协同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借力”省内权威机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权威专家,对电镀厂造成的生态损失费进行认定。
2019年6月4日,该院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电镀厂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共计314万余元,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案涉电镀厂、王某丙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18日,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案涉电镀厂、王某甲等4人均未提出上诉。
今年6月5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兑付应急处置费等生态损害赔偿金35万余元,并在被破坏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工作。
就办案中发现的县域内部分个人、企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该院还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费收缴机制。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具有多重性、复合性,也是公益保护领域的民事侵权行为。该案中,检察机关准确全面认定责任主体,努力寻求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证据固定难、损害量化难、裁判执行难等“破解之道”,多措并举修复公共利益,达到最佳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