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索规范“审计执行”新模式
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乐清一家线圈公司因还不上800多万元的贷款,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公司照常运作、按期还款。然而,在还剩86万元执行款及利息未偿还时,这家公司告知“经营状况不好,暂时没钱还了”。申请执行人立即向乐清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他们这是要逃废债!”于是,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这家线圈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还执行款的能力。日前,线圈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偿还45万元后继续分期履行。

  在温州,“审计执行”已成为执行财产调查的一大利器。2018年,浙江法院开始探索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温州成了探路者。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已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个多亿。

  日前,浙江高院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下简称“指引”),补强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畅通多种机制衔接,推进“审计执行”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的问题,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同时,指引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4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提高了审计执行的效能。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指引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没有会计账册就可以逃避审计,显然放纵了不诚信的被执行人,令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都打了折扣。执行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会计账册遗失或者故意隐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执行审计的威力,温州中院在试点过程中,要求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审计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学习,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执行办案中,温州法院将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转移资产、以注销公司等手段规避执行的3类案件作为执行审计重点对象,严格开展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直接执行、期权执行、追加执行、终本结案等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逃避规避执行的情况,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续同类案件开展审计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乐清市法院还创新加强源头防范,在执行立案阶段,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寻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此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该院已经在415余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至少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