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海洋发展,浙江怎么做?

  近日,中国海洋法学会第五次会员大会暨海洋法治青年论坛在杭州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海洋法治进程中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浙江海域辽阔,是我国海岸线最长、海岛最多的省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海洋资源大省,浙江有着天然的区位优势和充足的资源禀赋,但伴随的是与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难度。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浙江是如何用法治护航海洋发展的。

  铸法为锚,

  构建海洋法治基石

  浙江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和繁荣兴旺的海洋经济,但高速发展的海洋产业,也给浙江的海洋治理带来了一些“烦恼”。这些年,浙江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的健康、海洋经济的繁荣以及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等等角度出发,持续制定了相关法规制度,为海洋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制定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经营性项目用海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并出台了海域使用“招拍挂”办法,制定了用海审批目录,进一步厘清公益性、经营性用海界限,颁布了海域使用基准价测定规程、评估规范等地方标准,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落实。

  2013年6月1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时配套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使用权招拍挂和登记管理等三个暂行办法。

  与此同时,在用海政策创新上,浙江印发《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探索海域管理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拓展海域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为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项目立体开发海域提供可行路径。

  制定有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

  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日趋频繁,注入海洋的污染源也不断增加,以2003年为例,全省沿海共发现赤潮46次。

  海洋环境恶化引起了浙江省的高度重视。2003年,经各有关方面深入调查,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形成《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就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的保护、防治污染物和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进行了规范,自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正式步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2009年11月、2011年11月、2015年12月,浙江结合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三次修订《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不断织密生态保护法治网,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

  与此同时,浙江沿海市县也积极响应,配套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比如,舟山出台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不仅为舟山的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细致的法律指导,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海洋管理法律体系,为依法治海提供了坚实的执法依据。

  除此之外,浙江还定制了包括防震减灾、生态损害赔偿、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全面覆盖海洋活动的各个领域。

  织就“篮网”,

  多方位构建海洋监管体系

  海洋环境广阔且多变,海洋监管面临着环境、人力、标准和技术等多重困难。

  那么,如何通过高效监管,让大海保持碧波荡漾的景象,谱写一曲人与海诗意共处之歌?2022年和2023年,《浙江省项目用海用岛监管省级实施方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通知》相继印发,要求通过“人防+技防”手段提升海洋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构建全覆盖多方位海洋监管体系。

  一是数字化赋能海洋智控。近年来,浙江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通过数字化技术,建设了覆盖全省、功能强大的海洋智控体系,推动全省海洋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有效解决了海洋监管中的难点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例如,浙江开展电子界桩智能监管试点工作,在监测范围内利用AI识别技术实现历史围填海区域未批先用、超范围用海等疑似违法用海行为的智能识别和预警推送,大大提升了监管效率。

  此外,浙江各沿海地市还根据各自的情况建设各具特色的数字化应用。温州市洞头区通过“AI识别+无人机巡航”模式,实现全天候动态监管,减少用海监管人力物力成本;舟山市公安海防部门依托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协调交通、渔政、海事等部门,建起“远洋-岸线-岛屿-港口”四层“智能防控圈”,做到海上风险隐患未动先知、异动即知。

  二是部门协同强化整体作战。海洋如同一个巨大的迷宫,而违法活动就像海底的暗流,时而涌动、时而潜伏。为了形成高效的执法体系,浙江建立了多部门参与的海洋综合执法机制,跨部门联合渔业、海事、海警、环保等多个部门,使得执法更加精准和高效。

  温州洞头区设立了“海上一支队伍管执法”,整合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涉海涉渔职能部门12家,明晰小型休闲船艇管理、航道航线码头岸线、海上渣土倾倒监管等海上治理事项435项,定期开展海洋联合执法,有效破解了洞头海域治理“老大难”问题。

  司法保障,

  维护海洋法治公平正义

  司法保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海洋领域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实现向海图强的目标,浙江致力于建立健全的海洋司法体系。

  比如,在海洋司法保护方面进行创新尝试。一般来说,渔业资源受损后,主要的修复方式是增殖放流,但这种方式需要统筹安排并选择合适的时机投放鱼苗,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今年,象山县在处理一起非法捕捞案时,创新性地采用了“蓝碳+产权+司法”的办案模式。

  “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以及海洋生态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今年6·5世界环境日当天,宁波海事法院首次运用“蓝碳+生态修复”模式当庭调解一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并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举行“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碳汇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仪式,设立了宁波市首个海洋生态公益诉讼生态产品账户,共同推动海洋资源保护。

  比如,全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2022年9月,一艘7500TEU集装箱船和一艘10万吨级油轮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两船均严重受损,当事人在可以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为什么当事人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的回答是“高效、公平”。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全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由资深法官领衔,组建专业的诉前扣船团队和涉外审判团队,通过优化涉外海事司法服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审结涉外涉澳台案件661件,涉外案件占比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比如,注重海上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浙江把“枫桥经验”从陆地搬到海上。2023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正式成立集调解、仲裁、诉讼于一体的“一站式”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中心以“国际化、专业化、现代化”为目标,组建了来自港口物流、金融保险、国际贸易等各相关行业领域的92名专家组成的多元解纷队伍。根据案件特点,中心将指派不同领域的资深专家开展调解工作,并安排专业调解法官提供调解工作指导,遇到难以调解的案子,法官会按照“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诉则诉”原则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越来越多中外当事人的心结被打开。

  法国作家儒勒·凡尔纳的小说《海底两万里》扉页上有句话:“比天空更深的是海洋。”海洋是全球的“蓝色宝库”,近海连着外海、外海通达远海。在中国海洋法学会第五次会员大会暨海洋法治青年论坛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守正与创新、安全与发展、海洋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等等之间的关系入手,讨论了海洋法治的前沿问题,为浙江海洋法治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智库支持和更宽广的视角。以法治为帆,浙江将向着更广阔的海洋世界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