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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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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清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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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为“浙”片创新创业热土提供坚实可靠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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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人力社保厅官网7月29日发布,省政府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
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8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