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承诺书,原告马上问法官:我能更改么?
我省多地法院落实证人当庭宣誓制度

  “现在都讲诚信,所以我变更一下。”在法庭上宣读完《诚信诉讼承诺书》后,原告直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这是近日湖州南浔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生的一幕。

  短短60余字承诺书的“魔力”背后是证人宣誓制度的落实。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新规实施以来,我省多地法院落实证人当庭宣誓制度。

  南浔这个案子中,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1万元、2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条和收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因被告仅还款0.85万元,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尚欠的3.15万元借款。然而,原告宣读完《诚信诉讼承诺书》后,当即向法官申请变更原诉请为返还借款2.3万元,并说明借条上总借款额虽为4万元,但实际自己只出借了3.2万元,且被告已陆续还款0.9万元,剩余借款实为2.3万元,与庭前提交的起诉状不符。最终,法庭当庭宣判,由被告返还借款2.3万元。
  原告表示,在宣读《诚信诉讼承诺书》后,意识到虚假诉讼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故主动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庭审时及时醒悟,意识到诚信诉讼的的重要性并立即变更诉请,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承办法官未对他作司法处罚。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此,新规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完善和补充。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该条规定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由此构成完整的具结;当事人拒绝具结,或者拒绝完整具结的,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新规第72条第2款也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新规实施后,法庭证人宣誓制度在我省多地法院都有实践。5月8日,嘉兴市中院“云间”法庭审理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对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租赁协议如何履行产生异议,上诉人申请朱某等两名证人在线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均进行宣誓;5月7日,平阳县法院鳌江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林某提交了一份遗嘱,林某的舅舅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庄严宣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虚假陈述的情况并不少见,新规通过形式上的严肃性、程序上的规范性对证人作证起到约束和警示的作用。”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