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翻身”机会
​浙江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经验

  11日上午,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温州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首批咨询志愿者颁发聘书。目前,温州已有11家基层法院正式开展个债清理试点工作,有19个案件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在呼声和质疑中,个人破产制度一直为业界和学界讨论的热点。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

债务人也有“翻身”机会

  在温州,很多企业主、股东因为企业的借款和担保,陷入了严重的个人债务泥淖中,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个人想要“翻身”则很难。温州、台州两地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的探索,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了“翻身”机会。

  今年4月,台州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规定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

  11日,温州公布《实施意见》则明确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由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清理申请,并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同意。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法院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通过安排还款计划、第三人代偿、债务减免,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陈卫国特别强调,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两大基础原则。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发布的首份债权人会议公告便可见一斑。公告显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李某某的债权人于9月2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这体现了自治原则,实施方案也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该程序即被中终结。”陈卫国说。

  另外,被执行人如果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寻求救济,实现重生,其应当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没有因高消费或其他拒执行为而被处罚、没有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没有或者不能履行等。不仅是债务人本身,债务人的配偶也应当同意接受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债务人成年直系亲属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个人债务清理为执行特别程序,但考虑到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分类并行受理机制。简单来说,如果企业已经申请破产,为该破产企业作为担保的个人来申请,则统一由破产庭受理。

激活金融债权催收减免

  温州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有自身鲜明的特色。温州市金融办党组成员、调研员陈国作说,方案设计目的除了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予以减免外,关键是要激活金融机构债权催收减免制度,化解企业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链风险。为此,《实施意见》设定了金融债权一致行动原则,金融债权案件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建议,对债务见面、减免幅度、减免条件等相关事项采取一致性行动,以此激活银行债务减免制度。

  按是否属于金融债权划分,《实施意见》还区分了涉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和涉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清理,前者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执行和解方式,后者严格限定为已破产或正在破产程序的企业的经营性贷款的个人担保债务。

  为金融机构切实有效化解和核销不良贷款创造制度条件,台州也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引入个人债务清理机制,9月10日,台州中院与泰隆银行、台州银行、民泰银行共同召开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债务清理创新推进会,并签署了《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协同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会议纪要》,其中规定经债务清理后,债务人系诚信债务人且遵守各项规定的,法院将在财产分配完毕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余债予以免除;对于经债务清理后,债务人有失信、不配合债务清理等行为的,法院将加强强制执行措施予以重点打击。

个人债务清理不等于逃废债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债务清理不代表就可以逃避债务。

  针对各方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温州中院的《实施意见》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如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还要接受信用、行为等各方面的限制。《实施意见》要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这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其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体现在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的允许,是便利其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

  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信用恢复,但有一定的门槛,《实施意见》根据债务标的额的高低设置了三个梯队的清偿比例,债务人要达到清偿比例,或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至六年的可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