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5只猫头鹰并致其死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赔偿?
​全省首例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7人共赔7.5万

  “我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对赔偿金额没有意见。”5月13日,在杭州市、萧山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作为赔偿义务人,吴某某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上签名,为自己购买2只猫头鹰并杀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吴某某,赵某某等6人也分别因收购或参与收购、出售猫头鹰,承担0.25万元至3.75万元不等的赔偿。当日,共计7.5万元赔偿款汇入萧山区财政专用账户。

  这是杭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也是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17年11月至12月,赵某某多次收购猫头鹰,经缪某某等人介绍后,在萧山多地将其中5只分别卖给田某某、吴某某等人。这些猫头鹰有的被非法杀害,有的因养护不力而死亡。案发后,赵某某等人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造成损失的共同侵权人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萧山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会同杭州市检察院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等,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研究探讨损失价值、如何担责等问题。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当要求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杭州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今年4月19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之后,又多次与杭州市及萧山区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支持、引导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同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赵某某等人送达赔偿磋商告知书。赵某某等7人都表示愿意赔偿磋商,并深刻反省了错误。

  在赔偿磋商会上,杭州市、萧山区两级检察院现场支持林业部门与赵某某等人开展磋商,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释法说理。当事人当即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猫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的赵某某等人虽然收购并出售的只是5只猫头鹰,但猫头鹰处于生态系统食物链的顶端,对控制有害动物数量、去弱留强、维持食物链结构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赵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危害了地区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此,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应当依法追究赵某某等7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次有益实践。”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副局长李军说,他们将继续与检察机关保持沟通,分析研判活动成效,为打造生态环境杭州样本作出贡献。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省从2018年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都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该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要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必要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