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精神残疾被抛弃,名存实亡的婚姻让她没法办低保
法援中心:先变更监护人,再离婚

  近日,松阳的老郑(化姓)心情舒畅,傍晚时分溜达到村口老树下乘乘风凉,和村民拉拉家常,“多亏了法律援助,现在好了,女儿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我也能放心了。”

  14年前,老郑的女儿小郑因精神残疾,婚后半年被抛弃。老郑将女儿接回来,父女俩相依为命至今。前些年,老郑还能干干小工、农活,维持父女俩的生计,但随着年岁增长,老郑的身体每况愈下,不禁对女儿今后的生活越发担忧:“我将来走了,她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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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老郑佝偻着背,忐忑地走进了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面对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熊火旺的询问,老郑一五一十地讲述了事情原委。原来,老郑想给女儿办理低保,但因小郑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她丈夫的经济状况又无法核实,这不符合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相关条件。

  “他是天台人,已经失联十多年了,这可怎么办呀?”老郑绝望地说,他口中的“他”,正是他的女婿孙某(化姓)。熊火旺了解情况后,为老郑开通“绿色通道”,当场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

  梳理案情后,熊火旺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小郑是二级精神残疾人员,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诉讼需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郑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为其配偶孙某,而孙某显然不能代理小郑提出与自己离婚。熊火旺告诉老郑,对于这种情形,须先提起监护人变更,然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熊火旺以老郑为申请人、孙某为被申请人,向松阳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孙某为小郑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老郑为监护人。

  经审理,松阳县法院支持了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并查明,孙某因诈骗罪正在浙江省某监狱服刑。

  今年6月,熊火旺以小郑名义向松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郑某与孙某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在郑某患病后,孙某也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双方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两人离婚。

  如今,离婚后的小郑享受到了每月900多元的低保金,这一保障也令老郑放下了心头大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