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的原告张某、被告廖某都是青田县船寮镇芝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9月,该村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张某从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土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其中包含之后引发纠纷的0.375亩土地。2018年7月,该村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被告廖某将张某承包的那0.375亩土地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知道这一情况后,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廖某确权登记无效,并返还承包地。
法院受理后,法官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诉争土地抛荒多年,现已草木丛生。据张某介绍,第二轮承包开始后自己种了五六年地,之后去了城里发展,这块土地便弃耕抛荒至今。
在法院审理期间,今年3月16日下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先予复耕申请。他说,自己马上要去国外,现在又是春耕备耕之时,土地荒了很可惜,他想尽快复耕交给父母或其他人耕种。
对于张某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诉争地是基本农田,已抛荒多年,而目前正值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为不误农时,申请人自愿承担复耕费用及可能败诉造成的损失,提出先予复耕申请,符合农业生产规律且有利于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提高耕地利用率。于是,在张某申请的第二日就裁定先予复耕。
3月19日上午,法院向当地村两委传达了裁定内容,解释了先予复耕的原因。当天中午,承办法官与执行干警来到复耕现场,维护复耕秩序。用了近5个小时,诉争耕地完成清理,可随时恢复耕种。至于这块土地该归谁承包经营,法院将继续审理,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