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会员卡却被拒之门外 八旬老人状告健身房违约

“老年人锻炼怎么那么难?”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里,张阿婆满脸愁容,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高龄被健身房“强行停卡”。

张阿婆今年83岁,作为银发健身族,她坚持每日游泳强身健体。2018年12月,时年77岁的张阿婆在温州某健身房消费5800元,办了一张单店5年卡,主打游泳锻炼。因感觉效果较好,张阿婆先后又与该健身房续签3份会员协议,累计消费11000余元,会员时间延长至2031年8月,“单店卡”升级成“全市通卡”。

2023年12月,健身房工作人员突然找到张阿婆,称其年龄太大,需要张阿婆及其子女出具安全担保书。虽然感到意外,但为了能继续在健身房游泳,张阿婆及其子女也予以配合,签了安全担保书。

然而,从2024年1月始,张阿婆进店锻炼受到阻拦,会员通卡无法正常使用,期间服务中断3个月左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阿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恢复其持有的健身房通卡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张阿婆及其儿子王某某无奈的样子给法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没有基础疾病,只是关节不太好,医生建议我游泳锻炼身体,家里人也很支持。如今会员费交了,安全担保书也签了,却出尔反尔不让我游泳,我感觉受到了歧视……”张阿婆拿出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并无不宜进行体育运动的基础疾病,医疗机构建议其合理运动。

健身房辩称,其直至2023年10月才发现张阿婆年龄已超65周岁,称可能是张阿婆办卡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号码或与其员工联手欺瞒,不过因经办员工离职,无法核实。

经查,张阿婆首次办卡时即已超过65周岁,而双方签订的前3份协议并未限定会员年龄,双方签订的第4份协议虽有增加会员年龄上限的约定,但关于年龄限制的条款,字体明显偏小。

法院认为,健身会员卡一般实行实名制,需要会员提供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此系行业惯例。张阿婆并非首次办理会员卡,健身房理应早已知晓张阿婆的年龄信息,且张阿婆明确已向健身房提供身份证件,由健身房工作人员录入会员,健身房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有推卸责任之嫌。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恢复张阿婆“全市通卡”使用权益,并赔偿张阿婆损失1000元。宣判后,健身房未提起上诉,主动恢复了张阿婆的会员权益,并支付了赔偿款。

看到判决书内容,张阿婆露出了笑容。

法官说法:

随着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提升,新型涉老纠纷不断涌现。从个案看,张阿婆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纠纷是个人权益与经营主体经营风险的冲突,但放在时代大背景里,又能窥探到银发经济蓬勃发展背后,各类经营主体仍对老年人存在的“年龄歧视”问题。

本案中,张阿婆与健身房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实践中,部分健身机构为防控风险而对会员资格进行限制,本身属于市场自由调节范畴,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防控风险应把握好“度”,不能以此为由,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施加歧视性措施,而是要在防控经营风险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在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没有不宜进行运动健身的基础疾病,且愿意配合健身机构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更大的宽容,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