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儿子被判不继承遗产,判得好!

儿子朱二与母亲王某争吵后,签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家庭协议。母亲去世后,朱二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吗?日前,湖南湘潭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定,朱二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朱二主张继承遗产,法院均不予支持。

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朱二与母亲争吵后,竟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家庭协议,说白了,就是朱二要与母亲断绝母子关系。母亲去世后,朱二被判不能继承母亲的遗产,不仅合法,也合情合理。“这儿子拿着家庭协议与母亲断绝母子关系,连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也没有了,竟然还好意思要遗产?法院判得好!”不少围观群众拍手称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朱二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自身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母亲把孩子养大,实属不易,不知吃了多少苦。母亲年纪大了,脾气也比较大,可能让朱二有点受不了。但作为儿子,不管母亲脾气有多不好,与母亲订立“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家庭协议都是不对的。作为儿子,不赡养年迈的母亲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

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儿子与母亲有矛盾,这不能成为儿子不赡养母亲的理由。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子女因某些所谓的“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有的为了财产与父母闹得不可开交;有的认为父母偏袒兄妹就不理老人;有的与老人吵了几句就拂袖而去;有的以自己在外地工作为由,对老人不管不问;有的甚至以“子比父穷”为由,不赡养老人……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不只是金钱上,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等。这些义务是没有期限的,也是不得有附加条件,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的。这种赡养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的,任何理由都是借口,在法律和道德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

法律不仅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底线。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对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仅会为社会舆论所谴责,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更多的子女从此案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