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基本农田养殖水产却被叫停,投资损失谁来承担?

租了池塘用来水产养殖,结果刚改造完,就因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这投入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倪某的池塘是从朱某手里租来的。2016年之前,这个池塘还是一块农田。当年村民朱某向德清县舞阳街道下柏村某村民承租下来,挖了池塘用于水产养殖,后又曾转租给张某。2023年3月,张某欲将池塘转让,倪某于是又与朱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租期5年。协议签订后,倪某向朱某支付定金3000元,向张某支付租金及转让费3万元。

然而2023年6月初,就在倪某进行了大规模改造后,却被德清县相关部门告知该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于水产养殖,责令停止改造并要求恢复原状。为此,倪某多次联系朱某、张某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均被对方拒绝,倪某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庭上,倪某表示自己租赁时,该土地已经用于水产养殖多年,自己对土地的性质并不知情,损失应该由朱某和张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朱某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对土地利用的约定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且没有证据显示将案涉土地用于水产养殖的约定经政府批准并同意,故案涉协议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倪某和张某之间的转让行为亦属无效。

此外,朱某作为案涉土地归属集体的成员,理应知晓案涉土地的性质。倪某虽然自述对土地性质不知情,但双方签合同时曾对“租赁期如国家和集体政策性变动需要收回土地,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已交租金剩余时间退回乙方租金(按月计算)”等事项作出规定。从相关约定来看,双方对土地将来的不确定性已作出预判。为此,倪某应对其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朱某负有次要责任。而张某并非案涉协议的相对方,其仅为转租后收取转让费,在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并未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张某返还倪某定金、租金及转让费3.3万元;对于倪某投入建设的4.8万余元损失,倪某承担65%的责任,朱某承担35%的责任。

法官说法: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守牢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都属于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