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自愿”文身,店家是否担责

16岁少女瞒着家长,到文身店做文身,家长发现后要求店家退还费用,并承担去除文身的医疗费用。近日,宁波海曙区江厦街道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暑假,16岁的高中生小婷(化名)经朋友介绍,至小明(化名)经营的文身店,请小明为自己的胸口和腿部文上蝴蝶及花形图案。

小婷朋友曾是小明文身店的老客户,于是,在未确认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小明为小婷进行了文身。结束后,小婷共支付费用318元,并满意离开。

回家后,小婷母亲发现女儿身上文身,十分愤怒。因担心影响女儿未来入学及工作,带着女儿赶到文身店要求退还费用,并承担小婷去除文身的医疗费用。

双方因责任承担无法明确,遂至江厦街道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调解员钟建红第一时间就案件详情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询问。

小婷文身时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作为从事文身行业人员,并没有确认小婷的身份信息,且文身店未张贴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文身标识,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过程中,小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改正,并提出赔偿小婷所有损失。

此外,钟建红还对小婷母亲进行以案释法,告知其关注孩子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原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小明自愿退还文身费用318元,并承担小婷赴整形医院去除文身费用约10000元整,最终支付金额按整形医院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调解员提醒: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文身行为给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尚不能判断。文身店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做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给未成年人文身,造成身心健康及入学、参军、就业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