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2018-2023)》及十大典型案例,传递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设的声音。
记者注意到,会上发布的一起案例正是“仲裁友好型”的生动实践。案件中,Y某、H某均为美国公民,H某委托Y某代为持有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的某公司原始股,双方在中国杭州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并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久,双方发生争议,但Y某以仲裁机构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杭州中院认定,案涉仲裁协议为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适用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涉外纠纷,杭州仲裁委员会具备受理资格。Y某主张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商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意思自治、程序快捷、高度保密、专家裁判、全球执行等独特优势,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浙江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2018年开启由多部门办理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庭统一办理的新模式。全省法院强化“支持仲裁”审查理念,探索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机制,仲裁司法审查的统一性、规范性及透明度不断提升。6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864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2009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类案件823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类案件32件。
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自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6件,2023年为646件,几年间增长了118%,体现仲裁解纷方式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为此,全省法院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6年来全省平均撤裁率仅为2.05%,远低于2023年全国法院平均撤裁率5.11%。同时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等符合法定撤裁情形的,浙江法院履行监督职能,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限期重新仲裁,引导仲裁规范运作。
浙江作为开放型经济大省,国际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国际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全省法院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合作的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审查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善意履行公约义务。6年来仅有1起案件因申请人超过申请时效而裁定驳回承认和执行申请。
同时,全省法院加强区域司法协助,6年间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10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裁决案件1件。除当事人撤回申请和依法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以外,其余裁决均被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