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某托养中心里,93岁的汪老太常独自静坐,目光游离,偶尔低声自语。罹患阿尔茨海默症多年,她的记忆与认知正被时间一点点剥离,生活自理能力也几乎消失。
汪老太育有二子二女,其中一子已故,留下孙子小胡。为让老人获得专业照护,剩余三名子女将她送入托养中心。多年来,老人的托养费与医疗开销均从其个人银行卡中按时扣缴,账目清晰、收支有序。然而,今年初,两个女儿在核对银行流水时发现,在未经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卡内20万元存款被分两笔各10万元分别转入儿子胡某甲和孙子小胡名下账户。
“这是母亲的养老钱。”两姐妹焦急不已,多次与胡某甲协商财产监管、资金使用及后续监护安排,却始终争执不下。最终,她们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定汪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规范财产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通过司法鉴定来科学评定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当工作人员对接鉴定流程时,却遇到了难题。原来,汪老太对陌生人和陌生流程极度抵触,面对鉴定人员的问询和检查,老人情绪躁动、拒不配合,始终无法完成鉴定流程。老人年事已高、病情特殊,强行鉴定不仅无法得出准确结果,还可能刺激老人情绪、影响身心健康。
司法鉴定走不通,承办法官迅速切换思路,依托常山法院“法映常青”适老工作机制,将调查重心前移至托养中心一线,调取老人历年医院诊断病历,逐页翻阅托养中心多年来的护理记录,并多次上门,与护理员、护工逐一交谈,细致观察老人的日常行为。在老人休养的房间内,法官轻声问候、耐心交流,但汪老太眼神茫然、言语含混,无法清晰回应问题,也无法辨识自身处境,更无从理解何为财产处置、何为资金划转。
病历、照料记录与日常行为表现彼此印证,逐渐拼接成一条完整而客观的证据链。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并非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唯一途径,综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汪老太已基本丧失辨认自身行为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然而,比“认定”更难的,是如何防止类似事件重演,让老人的权益获得长久保障。
在法官主持下,汪老太的三名子女与孙子小胡一同走进调解室。胡某甲辩称:“我没有拿妈妈的钱,那是借的,我本来打算这个月底还回去。”小胡则低声解释:“我父亲走得早,家里确实困难,奶奶以前也说过会帮我一把。”“大家都有难处,可你们一声不吭就把20万养老钱转走,这说得过去吗?”两姐妹当场反驳。
“老人家还在托养中心,她不会来追问这笔钱去了哪里。可你们去看她的时候,能不能问心无愧地面对她?”等各方情绪稍缓,法官开口,“她的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都靠这个账户。你们把钱转走了,她以后的生活谁来保障?”调解室里一时沉默。法官随即释明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定监护职责的边界,以及擅自处分老人财产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经多轮协商,各方最终签订《财产管理及监护照料协议》:胡某甲将10万元原路返还汪老太账户;老人日常开销及疾病救治费用仍从个人账户支付,银行卡交由小女儿保管,使用前须向其他各方公开账目与余额,其余各方协助管理并相互监督;孙子小胡支取的10万元,待老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开支时再予返还。
近日,法官再次来到托养中心,向护理员详细了解老人的子女看望、托养和医疗费用支出监管等情况。离开时,法官回头望了一眼,汪老太依旧安静地坐在窗边,阳光斜落在她披着的薄毯上,温柔而沉默。有些事,她已经不记得了。但总有人,替她守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