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珍贵的红海龟以千元价格倒卖,近日,涉案的3名被告人分别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期,并承担15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
202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渔船出海作业,捕获海龟一只,并通过其他船只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收购海龟死体,并以2600元的价格将海龟死体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
经鉴定,该海龟属于红海龟(蠵龟),价值15万元。
案发后3人主动投案,分别各退缴违法所得。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将3名被告人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后,象山法院采用“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公开审理这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海龟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列示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庭上,面对铁证,3名被告人当庭悔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在审理时,还突破传统单一的刑事处罚模式,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判决范畴。法院认为,本案的3名被告人危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也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应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需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
法槌落下,现场旁听的渔民忍不住感慨:“回去后,我得在手机上搜索还有哪些海洋生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近年来,象山法院系统构建刑事惩治与生态修复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建立环三门湾海洋生态司法协作体系、创设“城市双修”流动共享法庭、创新性探索蓝碳认购生态修复机制等系列举措,形成“惩治-修复-预防”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