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后,向两名被告人发出舟山市首份生态环境保护令。此举标志着该县探索建立的“生态司法+绿色矫正”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执行新机制正式落地实施,为生态修复司法实践提供了新路径。
该案被告人李某、张某在2023年、2024年禁渔期期间,由李某组织驾驶船舶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张某收购、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案金额达11万余元。嵊泗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判决并非终点。为推动生态环境的实质修复、强化犯罪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嵊泗法院依据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的《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缓刑人员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令工作指引》,首次向李某、张某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成为该县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机制的重要实践。
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引入“替代性修复”理念,要求环境资源犯罪人员在承担刑责的同时,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令通常包含环保公益劳动、海洋垃圾清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环保知识宣传等任务,旨在将传统刑罚执行与生态修复、环境教育深度融合,实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标。
嵊泗法院此举是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积极探索。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令,不仅督促被告人以实际行动弥补生态损害,更着力强化其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力求实现“惩治与教育结合、修复与预防并重”的司法目标。此项实践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生态治理中的积极担当,也为全市法院系统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与执行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