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犬售出4天便因感染病毒死亡,卖家能否主张全额收取货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病亡犬只存在质量瑕疵,判决买家无需付款。
贵港居民张某从李某处购入两只幼犬用于转售,双方约定两只幼犬的售价分别为2000元、3000元。随后,张某将这两只幼犬转售给案外人陈某。
陈某购犬4天后告诉张某,售价3000元的幼犬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后死亡。交易过程中,陈某共向张某支付货款2480元(含运费400元),张某向李某支付货款1000元。因定价3000元那只幼犬死亡,陈某未向张某结清剩余货款,张某亦未向李某支付余款。
李某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后,将张某诉至港北区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向李某采购两只幼犬后转售牟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李某负有向买受人张某交付健康、无疫病、符合质量标准犬只的法定义务。
经查,案涉售价3000元的幼犬在交付后4天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并死亡。据专业诊疗标准,犬细小病毒潜伏期为7—14天,发病后致死率较高,案涉犬只短期内发病死亡可推定疫病系售出前感染。庭审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犬只售前完成检疫、无潜在致病疫病,亦无法证明犬只患病死亡系陈某饲养不当导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该犬只存在质量瑕疵,判决张某无需付款。
对于售价2000元的犬只,因交付后无疫病、质量合格,张某应足额支付对应货款。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张某尚欠货款1000元。张某逾期未结清货款,造成李某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合格犬只的剩余货款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宠物属于活体特殊商品,健康状况直接决定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区别于普通的货物买卖。
对于卖家而言,出售宠物前必须严格履行检疫义务。动物防疫法规定,出售动物前,卖主应当依法申报检疫,取得合法检疫合格证明,杜绝售卖带病的问题动物。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购宠物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经营主体,主动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凭证。接收宠物后,需持续观察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症状,应立即送医治疗,并保留好病历、诊断报告、缴费票据等,为后续维权留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