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物流集装箱不再“漂流”
两封感谢信,见证法护营商“加速度”

前不久,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宁波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凌云收到两封感谢信。

来信的是两名当事人,此前双方因12个集装箱起了纠纷。王凌云抽丝剥茧,“捋顺”了利害关系,双方对法院的调解心服口服,最终一致撤诉。

滞留国外的集装箱

时间回到2024年6月,江苏某科技公司(简称江苏公司)委托浙江某供应链公司(简称浙江公司)出运一批家具,通过12个集装箱运输到美国洛杉矶港。

货物到达港口后,江苏公司仅支付了10个集装箱的运费,浙江公司便指令国外仓库扣留全部12个集装箱。

事后,江苏公司以浙江公司非法扣留其货物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和违约损失500余万元。浙江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江苏公司支付运费和仓储费60余万元,并赔偿另一纠纷中给浙江公司造成的损失110万元。

王凌云了解到,诉讼外12个集装箱货物滞留国外仓库已5个多月,每天都在产生高额仓储费。“若不及时调处,随着时间推移、损失扩大,双方矛盾将愈益激化。”

于是,一场庭前会议迅速召开。王凌云对江苏公司表示,其确实存在拖欠运费行为,如果货物长期滞留海外,公司不仅会面临客户索赔,更可能失去长期商业信誉。对于浙江公司,王凌云指出,其垫付仓储费的成本压力巨大,货物损坏风险与日俱增。

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渐消对立情绪,同意坐下来面对面调解。

寻求“最大公约数”

江苏公司表示,浙江公司应当立即送货。浙江公司则坚持要求江苏公司先支付运费和仓储费,并将110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作为赔偿浙江公司另案损失的保证金,随后再送货。

两个方案差距较大,似乎无法达成一致,但王凌云从中发现双方继续合作的关键点:

其一,江苏公司愿意让浙江公司继续送货,说明案涉货物被扣留多时后仍有市场价值,该公司的诉求本质在于促使浙江公司放货。

其二,浙江公司指明110万元是保证金,说明认识到该笔损失与本案纠纷并无直接关系。浙江公司的核心诉求仍然在于追讨运费及仓储费。

解析双方诉求本质后,法官明确了办案思路,一边继续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寻找当事人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同时安排开庭日期,提前准备调解方案。

各自撤回诉讼请求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法院提出止损方案:浙江公司尽快安排派送已付运费的10个集装箱,江苏公司则将欠付的24万元运费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待浙江公司将剩余2个集装箱货物派送成功后,法院将款项支付给浙江公司。

其间,法院让双方对派送地址、仓库联系、预约车辆等事宜进行了衔接。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后交流,双方达成上述协议。12个集装箱终于继续“旅程”,前往原定目的地。

止损的问题暂告段落,但纠纷并没有彻底解决,江苏公司仍然主张迟延送货损失,浙江公司也仍有仓储费的反诉请求。

结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案涉货物系家具,虽因浙江公司扣留货物导致迟延送货5个多月,但给江苏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不明确,江苏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有弹性空间。浙江公司虽然主张了高额的仓储费,但其扣留全部12个集装箱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对仓储费承担较大责任,故其反诉的费用也有较大的调整余地。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双方各自撤回诉讼请求,是减轻各自讼累的最佳途径。

王凌云向两家公司阐明法律风险,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对法官的意见表示认可,不再坚持原有主张。两家公司分别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这起纠纷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