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两个文件将在今年12月1日实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体现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虽然这些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带来的伤害?这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所考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借鉴吸收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优秀做法,统一制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从严把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是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指导意见》,针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6种情形,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而《事项清单》则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经营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