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方便一下”的路过者,还是午夜纵火的嫌疑人?
司法鉴定让无声的视频画面“开口”

  “着火啦!”2014年11月30日23点48分,一场因商业纠纷而蓄谋已久的人为放火,打破了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工业园区原有的宁静。

  彼时,正值寒意凛然的深夜,工业园内早已归于寂静,昏暗的街头鲜有人出没,偶尔有一两辆汽车从附近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发公司)大门前驶过。该公司大门口和夜班厂区还亮着灯,夜班工人无声地忙碌着,机器运作的声响一出、又转瞬被吞没在茫茫夜色中………

  忽然,厂区8号楼1楼内“飞”进一个燃烧的白色油桶,燃烧中的油桶瞬间点燃存放在一楼的易燃原材料,火势快速蔓延。夜班工人发现火情时,车间内已是浓烟滚滚,来不及控制火势,工人们纷纷逃出车间。待到火势被控制时,8号楼1楼和2楼已被殃及,厂内电镀生产线设备及配套设施、电镀药水、原辅材料、客户委托加工的零部件、企业文档文件、财务资料等尽数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这显然是一起十分恶劣的放火案。宁波警方立即展开追查,并根据事发公司内外5个监控摄像头资料,锁定事发前后出现在该公司附近的潘某为犯罪嫌疑人。

  然而,因当时光线太暗,视频模糊不清,且犯罪嫌疑人又有帽子和口罩的遮掩,无法认定放火者就是潘某。没有铁证,该案只能拖了下来。2016年4月,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这起声像资料录像过程分析司法鉴定委托,通过每秒25帧的视频画面,在5个检材视频数十万帧的图像中抽丝剥茧,找到了关键证据,这才让真相浮于水面。

  近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为我们还原了这起案件的全过程。

是“方便”还是放火?

  事发当晚23点22分,一辆白色面包车缓缓驶入事发厂区门前的马路,并停在了漆黑一片的企业门口。没过一会,事发公司8号楼出现了一个穿连帽休闲衣、戴着口罩、手持白色油桶的人,见有工人经过路口,他还特意往暗处躲了躲。工人走后,此人四下观望,并爬上事先准备好的梯子,点燃油桶,扔进车间,随即快速撤离。随后,门口面包车驶出事发区域。这一切,被事发厂区内外5个监控摄像头“尽收眼底”,宁波警方根据这些线索,将目标锁定在这辆白色面包车上。

  追踪几个路口后,警方看清了白色面包车的车牌号,并找到了面包车的主人李某。“潘某向我借车,还交代要是有人问起,不要说车是借给他了,能赖就赖。”李某交代。李某还说,潘某当天穿的是一件深色的连帽休闲装,借车和还车时衣服是一样的。

  李某的话,加深了警方对潘某的怀疑。在警方提供的视频中,李某也辨认出该驾驶员就是潘某。然而,潘某却一口咬定:当晚自己只是路过事发公司附近,下车就为了在公司围墙外“方便”一下,放火是无稽之谈。

  潘某的辩驳,并非是无力的。事发公司内外5个监控摄像头虽记录了一些案发经过的片段,但诸多细节却有待推敲。譬如,公司外3个监控视频光线暗、距离嫌疑人远,嫌疑人在视频中仅呈现为移动的人影,根本辨认不出任何外貌特征;公司内2个视频虽较为清晰,但嫌疑人戴着帽子和口罩,也辨不清长相。这样一来,便无法证明自称“方便”的潘某,就是翻墙进入厂区内的放火者。

  由此,侦查工作陷入了长时间的僵局。

数十万帧画面中“挖”出要证

  2016年4月,该案辗转到了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图像检验室主任、正高级工程师卢伟平对相关检材进行了鉴定。

  鉴于事发公司内部2个监控视频已较为清楚地反映了放火者的着装、手持物等,且潘某已承认事发时,他开着白色面包车经过此地,那么,弄清事发公司外潘某的着装等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

  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公司外行走

  于是,卢伟平决定从事发厂区外3个检材视频入手。经超分辨率处理后,原本灰暗的视频变得较为清晰,嫌疑人的轮廓也隐约可见;随后,卢伟平对关键部位截图图像进行MG视频图像无损放大、高范围曝光等增强处理,嫌疑人手持白色反光物体、穿戴连衣帽服装等特征也逐渐显现。

  “这些还不够!”卢伟平盯着检材视频继续“挖”。通过对现场5个监控摄像头位置的分析,卢伟平反复观看了事发公司自行车车棚斜对面的监控摄像,捕捉到了一个身影翻墙而过的瞬间,时间不到一秒。一秒25帧画面,卢伟平逐帧查看,终于在其中三帧中发现了翻墙者的身影。原来,嫌疑人是从停在墙外的一辆大卡车后翻墙而入的。有了大卡车的掩护,事发公司外的监控仅拍到嫌疑人翻墙时的半个脑袋;同时,因嫌疑人翻墙速度快,内部监控也仅抓拍到瞬间。如果不经专业处理,根本无法察觉。随后,卢伟平运用同样的方法,捕捉到了嫌疑人作案后,再翻墙而出的画面。

  放火时的画面

  最后,卢伟平依据时间顺序、依次截图,还原了嫌疑人的行动轨迹。鉴定书上,能清晰辨识嫌疑人开、关那辆白色面包车的车门,和翻越围墙进出事发公司的人像活动轨迹。由此,事发公司内、外两段嫌疑人人像的活动轨迹,在时空上形成过渡转换顺序和连贯衔接关系。同时,也可以看出嫌疑人人像在着装、手持物体的物像种类特征的一致性。

  一切证据都指向了号称“方便”的潘某。

  面对铁证,顽固的潘某终于顶不住了,只好承认了放火事实。原来,潘某和事发公司老板因商业纠纷结过梁子,此次放火正是他筹谋已久的报复行为。

  最终,潘某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事发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

鉴定人有话说: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录像过程分析。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过程分析,是通过对录像中图像的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对录像所记录的事件过程、人员的行为动作、车辆的碰撞过程等进行的辨识和综合分析。

  本案中,嫌疑人潘某不承认进入厂区内放火,但承认视频中在工厂围墙外上下小型面包车和往返行走的人是自己,同时,也没有在同一时间段视频中发现其他人在同一空间上下小型面包车和在相同路线的厂区内外往返行走,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而工厂围墙外上下小型面包车和往返行走人的像与在厂区内行走与放火的嫌疑人人像,在往返行走路线和穿带连衣帽上衣、手持长方形白色反光物体等特征上,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性和物像的相互一致性。通过厂区内外5个监控录像视频中嫌疑人活动的排他性、连续性和物像相互一致性,分析确定嫌疑人翻墙进入厂区内放火的录像过程,解决了不具备人像同一性认定条件下的疑难、复杂录像过程图像鉴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