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时故意将刑事诈骗罪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一封澄清函为检察官正名

  “根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你公开澄清问题……”10月26日,玉环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冯组长分别向检察官陈洁、检察官助理黄刚宣读澄清函,这也是该纪检监察组今年发出的首份澄清函。 

  今年5月以来,举报人施某多次向各级检察院反映玉环市检察院的陈洁、黄刚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中有操作嫌疑,故意将刑事诈骗罪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剥夺其作为被害人提起赔偿经济损失权利等问题。“我们曾多次电话联系施某进行释法说理,但他坚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应对他进行赔偿。”黄刚说。
  当事人为何坚持认为案件定性错误,且称被剥夺了诉讼权利,是不了解法律规定还是有其它目的?玉环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第一时间成立核查组,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据调查,2014年起,施某陆续在江某等人搭建运营的期货交易平台上进行期货投资,后因严重亏损,于2018年年底向玉环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4月,玉环公安以江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员额检察官陈洁组承办。期间,施某一直关注该案进展。得知江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被诉至法院,施某担心自己的投资亏损无法得到追偿,就试图通过检举检察官违法办案来制造压力。
  “此案涉及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无论从构罪要件分析,还是参考全国各地、本市范围内同类案件判决,均是定性为非法经营。施某作为在案投资人之一,为本案证人,而非被诈骗被害人。因案件尚在法院审理阶段,涉案被扣押财物处置问题尚未定论,故其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现阶段无法得到解决。”陈洁说。
  随后,核查组电话答复施某,告知调查核实的结论,又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诬告陷害行为的后果,指引其通过正面渠道去表达诉求。最终,施某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被举报后,多少会觉得委屈。你们专门送来澄清函为我们澄清事实,让我们卸下了思想包袱,谢谢!”收到澄清函后,陈洁、黄刚动情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