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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必追责

近日,江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企业经营者金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因拖欠40余名劳动者工资90余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金某某、赵某某共同经营江山某门业有限公司,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长期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江山市人社局发现该欠薪问题后,依法向二人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结清薪资。经查,二人在收到40余万元企业货款后,仍拒不将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主观恶意明显。

因拒不履行薪资支付义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人社部门依法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江山市检察院精准核查案件事实,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从严惩治欠薪犯罪。同时坚持惩教并举,对二被告人开展释法说理,讲明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与法律后果。

经检察官普法教育,金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多方筹措资金,全额结清所欠90余万元工人工资,有效挽回劳动者经济损失。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二人主观过错、认罪悔罪态度及全部退薪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下一步,江山市检察院将常态化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同时依托典型案例普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以法治力量守护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