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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了6年的孩子,户口本上却是“非亲属”

6年前的一个冬夜,一声婴儿的啼哭划破寂静,一个普通的家庭从此与一个陌生的小生命结下了不解之缘。女孩甜甜(化名)如今已6岁了,即将像其他同龄人一样背起书包走向校园,却在入学前被户口簿上“非亲属”三个字拦住了去路。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监护权纠纷案件。

故事要从那个冬夜说起。那晚,王某的父亲在家门口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老人四处打听、多方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始终未果。想到女儿王某和女婿张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老人便将女婴带回了家,交到女儿、女婿手中。

这一养,就是多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王某夫妇却视如己出,给孩子取名甜甜,倾尽心力抚养。2020年11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排除了张某、王某为甜甜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随后,户籍派出所也调查核实,确认该儿童系无主弃婴,并非被拐卖人员,依法为甜甜办理了户籍登记。然而,由于是捡拾抚养,户口簿上甜甜与户主的关系一栏只能登记为“非亲属”。

转眼,甜甜已满6周岁,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一家人满怀期待地准备报名材料,却在幼升小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被“卡”住了——户口簿上“非亲属”关系无法证明张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没有合法的监护关系证明,孩子就无法正常报名入学,面临失学风险。

张某、王某夫妇也曾尝试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但因孩子并非通过福利院正规收养,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明,事情一度陷入僵局。无奈之下,他们向天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他们夫妇二人为甜甜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甜甜系弃婴,由张某、王某夫妇实际抚养6年有余,双方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申请人家庭经济稳定,夫妻感情融洽,户籍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均确认了申请人的实际抚养人身份;所属的村民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同意由张某、王某担任甜甜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甜甜系弃婴,与申请人虽无血缘关系,但长期实际抚养,且经村委会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条件。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其生活与教育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完全符合立法精神。据此,天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申请人张某、王某为甜甜的监护人。

一纸判决,为甜甜打通了上学之路,也传递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法治,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照亮每一个孩子前行路上的温暖灯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