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案金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点多,双方常因顺延工期、迟延验收等出现结算僵局,进而导致工程款难以及时支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这样的纠纷化解,往往也会面临极大的难题。近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回购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月,衢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投资集团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由投资集团以10.3亿回购置业公司开发的商住项目,并明确项目须在土地交付后30个月内通过联合验收,前期投资集团已支付9.9亿元,剩余3800余万元回购款未支付。
工程完工后,置业公司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了疫情停工、验收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工程较约定期限延迟165天完成验收,投资集团以项目延迟为由扣减3800余万元回购款作为违约金,置业公司辩称延迟验收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要求投资集团支付回购款及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置业公司向智造新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件事实,精准认定争议焦点,客观厘清各方责任。首先,不可抗力认定问题。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除40天疫情停工确属不可抗力外,对其他置业公司主张的不可抗力不予认定。其次,验收延误责任划分。针对线上验收系统延误争议,法院依职权调查系统操作日志,走访相关部门,询问经办人员。经查证,作为首批线上验收项目,因系统调试等技术原因导致38天延误,法院认定该延误不应归责企业。最后,违约金条款审查,面对3800余万元违约金争议,法院坚持“尊重约定+实质审查”原则。法院认为,违约金属于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应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在本案中,虽然违约金总额较大,但并非因违约金标准过高所致,因此无需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在确认合同约定合理性的同时,法院通过精细核算将违约金限定在87天逾期范围内。
最后,法院将置业公司赔付的违约金与投资集团支付的回购款进行核算,判定投资集团支付置业公司1177万元回购款。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目前,1177万元回购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十分感谢法院的公正裁判,十分感谢法院的公正裁判,依法平等保护我们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6月26日,衢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智造新城法院法官赠送锦旗。这起诉讼标的额达千万元的回购合同纠纷,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下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