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务代偿” 还清“生态欠账”

“我一定好好劳动,补偿生态损失。”

“我知道电鱼犯法,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郑某、余某低垂着头,诉说自己的忏悔。

2024年4月的一天凌晨,郑某、余某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来到汾口镇武强溪水域,采用高压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后经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郑某、余某的电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余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郑某、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判决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5万余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郑某、余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存在困难。考虑到两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且自愿进行生态修复,最终经讨论协商,决定用‘劳务代偿’让二人完成水域生态的修复补偿。”淳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案件审判长王莉说。两人将在缓刑期内履行30余天的禁捕禁钓巡护工作。

这是淳安法院首例判决以“劳务代偿”来替代“生态赔偿”的案子。庭审结束后,淳安法院还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千岛湖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

据了解,环资类案件不仅涉及对环境的破坏,还可能包括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实践中,法院常会判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但这些方式需要考虑合适的季节、合适的时间,并且有一定的经济要求和技术要求。

“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更丰富、更便利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多次协商后,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王莉说。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迎强介绍,目前,“劳务代偿”的方式主要有:担任临时护渔员,巡查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及非法捕捞行为;参加沿湖沿岸垃圾清理;排查沿湖沿岸污水排放、乱搭乱建情况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