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是学校说考不上某高中就退还学费的,现在我女儿没考上,当然要叫他们退了!”法庭上,李某理直气壮地说道。
三年多以前,李某的女儿还在上小学六年级,父女俩就已经商量着要上当地的一所高中。但学习成绩变数大,到底能不能考上也都是未知之数,女儿的升学问题一直是李某的一块心病。
2013年8月左右,李某看到衢州某中学的招生启事,校方表示同意招收李某女儿到该校读书,并且承诺“如果中考成绩达不到李某理想高中的录取分数线,退还学费6千元”。
李某一听升学有保证,便在承诺书上签了字。之后,女儿进入该中学就读初中,三年里,李某也一直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费用。
然而,2016年中考成绩公布后,李某的心一下跌到谷底,女儿的成绩没能达到理想高中的分数线。失望之余,李某要求学校按照之前的承诺,退还学费。
退钱的事拖了将近一年,始终没有谈妥,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李某说,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上不仅加盖着被告学校的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另外,该校还在2013年5月25日的当地报纸刊登了承诺书和某公证处的公证书,拿来做招生广告。
一翻那日的报纸,确实有该校刊登的承诺书——“凡符合三个条件之一者,到我校就读初中三年,如果中考成绩达不到某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的三天内退还学费人民币陆仟元整:1、在小学阶段有三个学期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2、语、数、科学三门学科总分在215分以上;3、参加某某中学面试,但未被录取”。
而李某的女儿,符合第二个条件,小升初成绩总分在215分以上。“既然都符合退款的条件,学校现在怎么能出尔反尔呢?”李某质问。
一审中,法院认为,李某与该校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决该校退还李某6000元。
但校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校方认为,初中三年来,学校尽心尽力地培养学生,已经为李某的女儿提供了优质的教育,双方的教育服务内容已履行完毕,学校没有理由退学费。而之前的承诺书并没有报教育局审批通过,也应属无效。
衢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李某与该校签订的承诺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女儿六年级的统测成绩,语文、数学、科学三门学科总分均在215分以上,符合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现在李某女儿的中考成绩确实没有达到理想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校方理应按照承诺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衢州中院二审驳回校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