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租金要返还开发商吗?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增加他俩妻子为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家因租赁房屋而收取的租金是否应当返还给开发商呢?5月24日,一起合同纠纷在桐乡法院开庭审理,起诉状中,原告桐乡市A房地产有限公司(化名)要求被告共同返还租金51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这场官司还要从一份仲裁裁决书说起。

  2015年,被告沈某其和沈国某(化名)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与原告A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沈某其和沈国某在仲裁庭审中指出,A公司销售的房屋消防不合格,消防部门书面通知不能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两沈认为,自己买房的目的就是打算开店的,买卖合同也约定了A公司出售的房屋是经营性商业用房,然而开发商却隐瞒了一个重大事实,构成违约。

  经仲裁裁决,解除沈某其、沈国某与A公司签订的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须返还两人购房款1342万余元,以及支付两人因购房支出的各项费用52.7万余元。

  仲裁结果一裁终局,但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开放商方面提出,该裁决书遗漏了一项“租金返还”的重要内容。

  原来,楼盘开售前,开发商曾将涉案的房屋出租给供电公司,并收取一定租金。后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沈某其和沈国某,虽然是以租带售,但由于房屋地处桐乡市区繁华地段,租赁行情比较好,两沈也表示接受。

  开发商方面表示,2012年10月,他们与两沈、供电公司签订过一份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9月到2016年8月底的租金,由供电公司交付给两沈。开发商认为,裁决书后来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那么,沈某其、沈国某便丧失了多年租赁收益的权利基础,理应返还已经收取部分的租金。

  庭审中,两沈并未到庭参与答辩,原告当庭申请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追加沈某其和沈国某的妻子为被告。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