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路径,而决定法治建设的功效在于实现各级领导干部思维法治化,治事理政能力的法治化。
法治是理性的治国良策良略
法治作为人类治理社会的最佳形式,是理性的治国良策良略,也体现为良好的治理能力。但纵观全球依法治理所依之“法”,其内容、形式都是与各国的历史现实和人民意愿、人民选择密切相关的。即法制之“法”是依国情而定,国情不同,法制不同;依“制”施治的方法则有其类比性。所以说,世界有相近的法治方式,却没有统一的法“制”模式。
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视依法治国。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更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改革宏伟目标。
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个以研究部署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会议,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制度建党,从严治党”相呼应,体现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成功转型和执政方式的现代化要求,更体现党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的执政为民宗旨要求和建设富强、民主、公正、法治国家的根本愿望。所以我们说所谓“改革是增强党的执政方式的合法性”是一个伪命题。从中国近代史上来看,我们党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合法性,是近代中国人民在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屠杀和地主阶级、买办资产阶级的压迫掠夺的百年抗争过程中,经过血与火的鉴别拥戴出来的,所以才有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的发自内心的认同、追随。而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政治建设、法治建设进程中,党的领导是国家“八二宪法”总则的规定,其合宪合法,深入人心,何须证明,何来增加而言。
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全国政协成立65周年的两篇重要讲话中阐述的对政治制度评价的“八个能否”标准指出的那样,由于这个合宪合法深植民心的道理,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但并不是以此否认深化改革的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无先例可循,需要我们立足国情、立足人民的根本利益,大胆探索以法治良治改革完善治理方式,也是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党的宗旨体现。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立足于党在新时期的执政要求,我们党提出了制度建党、从严治党的改革要求;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契约性本质要求,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提出并正在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并在更深刻的层面提出在依法治国的统领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依法治国方略已经确定并落实多年,个人以为新的历史时期更重要的是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各级领导干部开始,树立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遵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氛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事理政,如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是可期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条件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莫过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所以我们说,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路径,而决定法治建设的功效在于实现各级领导干部思维法治化,治事理政能力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