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收案数近5年最低,平均结案时间持续缩短!1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报告显示,2023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15.99万件,较上年减少2.09万件,下降11.54%。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平均结案时间49.07天,也较上年有所减少,审理效率进一步提升。
浙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民间融资发达。近5年来,在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的金融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长期稳居第一和第二大案由。2023年,全省不同金融领域所涉金融案件一审收案集中在借款类、金融借款类等案件,占比达87.27%。
为立足浙江实际、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浙江法院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坚决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规定,不断加大民间借贷领域治理力度。同时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特殊主体的商事行为严格审查,准确识别相关主体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流转、权利滥用等形式将债务转嫁企业的不法行为,维护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假借债权转让名义从事放贷业务的案件入选。
蔡某与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月利率1.2%,借款期限1个月。当天,某小贷公司虽然向蔡某交付了10万元借款,但当即又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通知》,将蔡某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某咨询公司。某咨询公司向某小贷公司支付10万余元转让金,由蔡某直接向某咨询公司按期还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双方因还款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对债权转让严格审查后发现,虽然案涉《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签署相对方系某小贷公司,但《借款合同》与《债权转让通知》签署于同一天,在某咨询公司支付所谓债权转让款前,某咨询公司方已经开始收取蔡某的还款,且某咨询公司还与某小贷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长期受让某小贷公司的债权。某咨询公司与某小贷公司实为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制造受让债权的假象,借用某小贷公司名义从事放贷业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法院最终认定某咨询公司构成经营性机构放贷,依法认定借款行为无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了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类纠纷、票据类纠纷等多个案由,基本涵盖了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中主要的案件类型。
浙江法院将持续把握职能定位,深化金融审判理念,关注重点领域,推进金融纠纷化解;加大民间借贷治理力度,推动完善职业放贷人制度,打击高利放贷和虚假诉讼等,进一步提升区域金融司法影响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经济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