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
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8月5日,我省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有关情况。

  《办法》于今年6月出台,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一同制定,是结合浙江实际,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实施规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行刑衔接’,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陈玉锋说,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对部门办案原则、移送审批流程、移送监督内容、事故调查部门职责、事故刑事追责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对日常执法移送案件审批流程增加法制审核环节,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移送由应急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在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移送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案件的监督;对重大、疑难、紧急安全生产案件,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案件等情形,四部门均可召集联席会议,商讨形成会议纪要。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从严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管理部门今年1至7月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000余次,行政处罚8060次,罚款1.86亿元,处罚率达37.2%;浙江公安机关自3月1日起,已立案侦办安全生产类犯罪12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1人,其中办理涉嫌危险作业类犯罪54起,居全国前列;全省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受理审查起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350件564人,已起诉224件344人,平均每年办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100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