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兴将实施“送达地址告知承诺”
企业登记时须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作出责任承诺

  “送达地址很重要,您确认了么?”5月1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喊话”各市场主体。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签署《关于实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企业登记时须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作出责任承诺。该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因为企业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注册地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等情况,时常导致法院在审理涉企纠纷时出现“送达难”。数据显示,2019年,杭州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约73天,其中送达耗时约26天。

  实施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共13条内容,要求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杭州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告知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在线填报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如果确认好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等应在发生变更后七日内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进行在线变更,未更新之前,送达机关将向原地址送达。

  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有一定的优先级,根据实施意见列明的4种情况,开庭后指定的地址>电子送达方式>企业另行填报的物理地址>注册登记地址,即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的“兜底地址”,所以务必要确保真实、准确。

  送达机关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送达地址发送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企业的原因之外,将视为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有权就无法接收法律文书的原因提出申辩,送达机关应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19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也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企业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企业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该实施意见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