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不捕不诉力度,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牵头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并在全省执行……1月9日上午,记者从省检察院举行的“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通过在办案中贯彻“枫桥经验”,少捕慎诉,从2015到2018年,我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从18%上升到26.9%,不诉率从6.5%上升到15.2%。尤其是2018年,全省刑事案件不捕率和不诉率再创新高,分别达到26.9%和15.2%,超过全国平均数5个以上百分点,有力促进了平安浙江建设和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7月,因船只停靠问题,张某与孟某等人产生纠纷并互殴,结果孟某鼻骨被张某打成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也有赔偿能力,且量刑档次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极有可能判处轻刑,长兴县检察院审查中坚持少捕慎捕理念,依据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张某妻子主动缴存了6万元赔偿保证金,孟某方表示接受,双方和解,长兴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是省检察院昨天发布的5起“少捕慎诉、保障权益”典型案例之一。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介绍,不捕不诉主要集中在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情节轻微相对不诉两种情形。2015到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不捕案件共涉及175个罪名,不捕人数前五的罪名依次为盗窃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5个罪名不捕人数占不捕总人数的57%;不诉案件共涉及156个罪名,前五的罪名依次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5个罪名不诉人数占不诉总人数的70.3%。
比如,对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和解,达成和解的一般作不诉处理;对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初犯、偶犯的轻微盗窃、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尽可能作不诉处理;对易发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则立足社会危害性的实际,统一办案尺度,精准把握量刑标准,对可能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尽可能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无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尽可能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率从2015年的26.2%上升到2018年的38.7%,不诉率从2015年13.3%上升到2018年的35.6%。
为提高不捕率和不诉率,省检察院还推进配套制度的创新,牵头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提示单”制度,引入生态修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