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注册享88元现金好礼”,这本是一句十分普通的广告语,但在“有心”的谢某某耳朵里,却成了“发财”的门路。
近日,经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案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3月初,谢某某在上网时发现,许多APP为吸引新用户注册,会有一些商业优惠,这些优惠与注册手机号绑定,一个号码只能享受一次。
谢某某从中嗅到了“商机”。他谎称自己公司员工需要办理电话卡,向通讯公司工作的朋友借用工号,办理电话卡。在给他人成功办理手机卡之后,他私自将卡扣留,或以第一次开卡不成功等理由,要求开卡人第二次刷身份证以及人脸验证,在开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办理新的手机卡。
多次“成功”办卡后,不满足于此的谢某某听说有些通迅公司可以申请兼职业务员,有开卡权限,于是他又伙同俞某某,到某通迅商处开通了自己的实名工号,进一步便利非法获取手机卡的行为。
二人在出租屋中,对非法取得的手机卡进行管理,将手机号和验证短信出售他人从事APP软件手机注册等商业活动牟利。经查,二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海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某伙同俞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这些被盗用身份信息的开卡人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对个人信息安全不重视,防范意识较弱。他们轻信谢某某所谓的“二次使用身份证”,未提出查看相关证据;对于手机卡的办理进度不关心,在迟迟未收到手机卡时,没有主动联系通讯运营商了解情况;更有甚者,在听说谢某某处办理手机卡有赠品时,匆匆赶去办理,拿到赠品后将办卡一事抛诸脑后。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拒绝购买来源不清的手机卡、账号等,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