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发布到微信公众号上,宁波一小区业委会被4名业主告了。业主认为,起诉状上载明了他们的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业委会此举侵犯隐私权。
通常原告起诉时,起诉状都会载明这些个人信息,那么这属于个人隐私吗?向法院主动提供个人信息,是否意味着同意公开?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隐私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这是业委会第二次作被告。前一次是因知情权纠纷,该业委会被4名业主起诉后,将这起诉讼及聘请律师情况在业委会的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民事起诉状也被原封不动地发到了微信公众号上。4名业主的个人信息均未予以马赛克遮挡处理。
业主认为,民事起诉状上记载了个人信息,业委会将其个人信息公布到网络上,侵犯了隐私权,要求业委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起诉状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所地、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与当事人个人生活安宁相关联,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4名业主递交民事起诉状的对象为人民法院,发送对象为案件相关当事人,但是,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不意味着同意公开个人信息,或者同意他人公开其个人信息。
被告将未对个人信息进行遮蔽处理的民事起诉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个人信息的泄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虽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履职亦应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不能就此免除其侵权责任。
考虑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后不久即删除了侵权文章,根据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当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及小区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机构或电子商务平台等,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将负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