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打折产品有瑕疵”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做出二审终审判决,商家被判退还货款。
2020年4月,舟山的邵女士为装饰新家,到某建材公司挑选浴室柜。恰逢“五一”促销,邵女士选中了作为样品展示的一套浴室柜,包括台面、主柜及镜子。
这套浴室柜原价10969元,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7500元的折扣价成交,邵女士当即刷卡付清货款。由于新家一时无法安装浴室柜,邵女士与建材公司约定,这套浴室柜先存放在门店,等她通知后再送货上门。
今年1月,邵女士通知送货,建材公司将浴室柜送至邵女士家中。邵女士当天验货时,发现浴室柜存在陶瓷台盆底部和主柜下部有裂缝、柜体发黄、内部有霉斑等问题。她马上通知建材公司处理,可建材公司仅同意更换台盆,至于其他问题则不予处理。
邵女士于是向12345热线投诉,后在市场监管部门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邵女士要求退货,建材公司表示可以返厂维修但要邵女士承担部分运费,双方未能谈拢。
今年2月,邵女士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7500元。建材公司辩称,邵女士购买这套浴室柜已近两年,浴室柜裂缝、发黄系商品自然折旧形成,建材公司在无偿保管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的保管瑕疵,没有退货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浴室柜经检验,台盆及主柜存在裂缝,系明显的质量问题,但建材公司在销售时却未明确告知邵女士。虽然邵女士购买该浴室柜时享受过折扣,但该打折行为与浴室柜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无关。即便是打折商品,也应当与原价销售的商品享受同等的质量保证。同时,双方约定货物凭邵女士通知交货,在此之前双方未办理移交手续,货物毁损的风险尚未转移至邵女士,建材公司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建材公司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今年4年,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材公司退还邵女士货款7500元。建材公司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商品的价格可以打折,质量却不能打折。无论是特价、减价还是打折商品,都属于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并不说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商家在打折销售存在瑕疵的商品时,应提醒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特价产品、样品或有瑕疵的产品时,要问清楚产品的退换货规则,写入订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