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狗保卫战,法律界限在哪里?

    6月21日,广西玉林民间习俗“夏至荔枝狗肉节”在爱狗人士的抗议声中如期举行。全国各地的护狗志愿者们纷纷赶往玉林,呼吁取消“狗肉节”,甚至与当地食客发生冲突,招来警察干预。
  原本是一场动物权利的保护行动,却演变成了公共事件,爱狗人士该如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狗肉市场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本期《看法》,我们就请浙江微博律师团的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新闻背景

  玉林爱狗人士与食客发生冲突

  6月21日,持续多日的爱狗保卫战终于酿成冲突。当天晚上,广西玉林市江滨新民路附近的狗肉馆,几名爱狗人士与当地食客发生冲突,导致一名食客嘴巴处流血。事件引发附近民众聚集,冲突双方则被警方迅速带离。
  今年6月,随着“荔枝狗肉节”临近,一场爱狗人士和食客的冲突,在广西玉林持续爆发,爱狗人士举牌抗议、暴力威胁、天价赎狗……戏码接连上演。
  6月6日,玉林市政府重压之下发布声明,称“狗肉节”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玉林市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都没有举办过任何形式的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活动。6月中旬,玉林当地当街宰狗已被禁止,与“狗”字沾边的招牌、标识,“狗”字一律都被遮挡、涂抹、覆盖直至铲除。另外,一些狗肉店店主频繁接到各地爱狗人士的电话和短信。
  据了解,由于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志愿者持续多天的抗议甚至对峙骚扰,加上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整治,这个夏至期间广西玉林的狗肉销量明显下降。目前已有17家经营狗肉的餐饮单位迫于压力主动停止经营狗肉,另有4家违法经营狗肉的餐馆在政府整治中被依法取缔。

  话题一:
  爱狗者该如何理性表达看法?

  【主持人】 在这场“狗肉节”之争中,爱狗人士现身玉林展开抗议行动,从最初的激辩发展到相互对骂,最后闹至肢体冲突。请问,如何看待爱狗人士的行为?爱狗人士该如何理性表达诉求?
  王永皓:个人认为,爱狗人士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宣传自己的主张,但不得干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爱狗人士采用骚扰、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商家以及食客的合法权益的,就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还将会涉嫌触犯刑律。
  于海英:爱狗人士在动物权利保护行动中得到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肯定爱狗人士“仁爱”之举的同时,切忌爱狗不能失去理性,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首先,护狗不能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其次,护狗不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必须遵守法定的行为规范要求。
  总之,只有理性爱狗,我们才能在护狗与尊重公序良俗、守法之间保持平衡,唯此,我们才能争取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从而调动起全社会爱狗的主动性,自觉保护好人类这位最忠实的朋友。
  蔡丽莉:动物保护者保护动物的方式应当文明。第一,可以与经营狗肉的商户通过合法的方式沟通,以当面磋商的方式或者以函件、通知的形式进行沟通。动物保护者不宜在人流密集地区拉横幅,不宜与商户、消费者当面拉扯。如有过激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第二,当面磋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商部门反映。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肉类必须检疫才能进入流通环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故动物保护者可向上述两个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如确有违法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话题二:
  玉林狗肉市场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主持人】 在此次事件中,狗肉检疫是否过关遭到质疑。由于目前玉林市施行的是产地检疫,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活狗的非法来源及疫病控制问题,难以追踪监控。玉林狗肉市场运行多年,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当地政府该如何处理?
  于海英:以目前的状况,玉林市场的狗肉无法保证能够安全食用。依据农业部2013年4月《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和运输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运输的犬和猫必须一犬一检疫证,一犬一免疫证,一犬一档案。玉林狗肉市场部分活体狗的产地检疫证,不能表明作为食品的狗肉已经通过合法检疫,达到安全食品检疫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强制性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因此,个人认为,玉林狗肉市场的狗肉是法律禁止经营的。
  王永皓:对于狗肉如何检验检疫以及相关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讲,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业进行规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目前来看,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取得了相应的证照就可以经营狗肉,而不需要特别的许可。
  当然,玉林作为大批量食用狗肉的地区,政府部门应当参照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狗肉的地方性检验检疫标准,更好地确保食品安全。

  话题三:
  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主持人】 吃不吃狗肉,本来只是两种观念差异,目前却导致爱狗人士与食客之间的矛盾升级,那么,应该怎样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政府是否应该为动物保护立法?
  王永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吃狗肉还是反对吃狗肉,都是合法正当的行为,法律上都应予以保护和尊重。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例如通过媒体呼吁、现场宣传等(当然须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方式,而不得采取骚扰、谩骂、侮辱甚至殴打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商户正常经营。
  话虽如此,吃狗肉和反对吃狗肉的人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别人头上,如果行为过激,就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惩处。现在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很完善了,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要负起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于海英:面对当下动物保护的严峻局面,我认为有必要出台专门法律,对猫、狗等动物进行立法,予以保护。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立法情况来看,保护动物、善待动物是全世界发展趋势。我们应尽快出台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为动物保护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动物保护有法可依。
  目前,当地政府部门应对售狗市场进行法律规制,出台严格规制狗肉货源、屠宰要求等一系列规定,并采取不定期抽查检验的措施,提高狗肉售卖市场的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