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电表转了十年,法院三天按下“暂停键”

“房子卖了十年,电费却一直我在缴,新房主还不愿意还钱,这算什么事儿!”夏至刚过,年逾七旬的伊老伯在邻居搀扶下,走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原来,十年前,伊老伯将鹿城某处房产卖给了刘某。今年5月,他突然发现自己十年来竟一直在代缴该房产的电费,累计金额达14043.76元。他急忙联系刘某,希望对方支付这笔款项。刘某却拒绝了:“房子我买来就租出去了,电费应该由租客缴纳。”

吃了这记“闭门羹”,腿脚本就不利索的伊老伯,心里更堵得慌,只能到法院求助。

“您别急,我们马上安排调解!”工作人员推来轮椅,将伊老伯引导至“一窗式”受理平台窗口,提供“一对一”适老型导诉服务。

“这起纠纷积年累月,得找准线头,慢慢解。”调解员王衣禾接手案件后,决定采取分头调解策略。

三天后,伊老伯来到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室。“这次您来,我们尽力一次调解到位,大热天的,您就不用来回跑了。”王衣禾耐心劝道。

听了调解员的话,伊老伯话态度“软”了下来:“这事我也有错,没有及时解绑账户,钱每个月扣得少,我没注意,这几年腿脚也不方便,真是顾不上。”

王衣禾趁热打铁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您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且未及时解绑存在疏忽,完全按十年总额追偿可能不尽合理。要不,咱降低赔付预期,通过调解,把矛盾一次性解决了?”

伊老伯皱着的眉头逐渐舒展:“对,最主要是他要有这个态度,赔付款我们可以商量,我也想尽早解决矛盾。”

在另一间调解室,面对态度坚决的刘某,王衣禾晓之以理:“咱也是经历过房屋买卖的,如果您卖房子,代缴十年电费,您肯吗?”

“那肯定不行!他要是早点说,租客的联系方式都在,现在过了十年,有些已经联系不上了。”刘某答。

王衣禾接着说:“伊老伯开个小店营生,赚点钱不容易。谁都会老,有时候顾不上事儿也是难免。赔偿款人家也同意协商。您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电费缴纳情况负有主体责任,如果不调解,为了这点事上法庭,费时费钱,心里不是更添堵吗?”

刘某端起茶杯,常挂在嘴边的“不行”随着茶咽了下去。

“这样吧,我回去找找近三年的租客联系方式,他代缴的电费,我愿意承担其中合理部分。”

双方各退一步,很快达成协议:刘某一周内支付伊老伯7500元。目前已履行完毕。伊老伯收到款项后,高兴地给王衣禾报了“喜讯”:“去法院前心里没底,没想到服务那么好,只调解了一次,三天就解决了。真是给我们老年人照顾周到!”

夏至已过,暑气蒸腾,而诉讼服务中心内却流淌着别样的“清凉”。“接力棒”式的高效服务,在“法院+社会治理中心”的联动中,将繁杂纠纷化作“一窗受理”的便捷、“快立快调”的效能,为百姓心头的烦忧“降温解暑”、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