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看浙江如何答好这道司法考题

  如果有人问,当今发案数比较多的“罪”有哪些,你知道吗?

  经常看新闻的人或许会脱口而出:盗窃、诈骗……这类案件中,我们还常听到一个高频词——少捕慎诉慎押。不久前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专门就“少捕慎诉慎押促治理”的成效,进行数据解读。

  进一步追溯“少捕慎诉慎押”,可以发现2021年4月可视作一个分界点:之前,它更多的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而2021年4月,随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工作要点,这一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成为刑事司法政策。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少捕慎诉慎押”为什么会被写进中央文件,置于如此重要的位置?贯彻落实近两年来,“少捕慎诉慎押”和“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发生了怎样的“化学反应”?

  一

  “捕不捕,诉不诉”,多年前就是浙江检察机关慎重以待的一道司法考题。

  2017年年底,永康某公司因生产的3000多台走步机不符合跑步机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涉案公司将被处以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后提前介入。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刘某还是想不通:“明明是我们辛苦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市场反响也不错,怎么就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了?”

  进企业深入调研后,检察官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地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可能不合理。

  但,这是否仅是一家之见?2019年3月,永康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座谈会,并由金华市检察院致函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商请上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标准适用问题。

  就在当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2019年4月28日,刘某获不起诉。

  由于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少捕慎诉”,不机械执法,以司法保护创新,该案被最高检写进2020年工作报告,在全国两会上“以案释法”。

  “捕不捕,诉不诉”的问题,还出现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大学生到网络科技公司实习,没想到误入电诈公司沦为“工具人”,他们的行为是否应该追诉?一对邻居因日常纠纷发生摩擦致一方轻伤,后来过错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案件还要不要起诉?男子非法捕捞,经训诫和释法说理后认罪认罚并购买鱼苗修复生态,对他还有没有必要羁押、诉诸法庭?……随着这类情况的增多,司法机关开始思考:时代在变,刑事犯罪情况跟以往比,是否也发生了变化?对各类不同案件,如何辩证地把握好“宽”与“严”?

  二

  司法办案数据,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

  浙江省检察院统计发现,2018年全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刑案件约占起诉判决85%,轻罪案件比例上升,重罪案件比例下降。

  之后的数据继续印证了这一趋势:到2021年,该比例超过85%,2022年达到86.6%,持续“一升一降”。

  在全国范围内,最高检把对刑事犯罪数据的梳理统计向前追溯了20年。2020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首次把20年来刑事犯罪的变化写进工作报告,指出“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重大变化并分析认为,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的期待。 (下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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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升一降”的变化,长期关注中国刑事司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认为,“在犯罪态势发生重大变化,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应对模式也要从传统的惩罚犯罪观念,向治理犯罪观念转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在参加少捕慎诉慎押“三人谈”时,进一步明确表达了“少捕慎诉慎押”的观点。他认为,对于犯罪的治理,不仅要考虑打击犯罪,更多地要考虑如何将消极因素降到最低,甚至转化为积极因素,“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并不一定要羁押、逮捕,不一定要起诉、判实刑。依法少捕慎诉慎押有助于犯罪消极因素的有效化解”。

  为适应新时代、新变化以及人民群众的新需求,2018年年底,在经过试点的基础上,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4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广泛适用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

  浙江是“枫桥经验”发源地,“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这句话对浙江人来说,再熟悉不过。

  随着社会发展,如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2019年7月召开的全省加强诉源治理工作部署会上,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级政法单位出台《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其中少捕慎诉作为深化诉源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项关键举措,在全省推进落实。

  这些年来,对轻微犯罪,如轻伤害以及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类型的案件,司法机关相互协同,从矛盾化解、分化犯罪、减少对立、促进和谐角度,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规范适用,努力做到“既治罪,也治理”。比如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宽容不纵容”,在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惩戒的同时,过去5年共对7463名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诉,落实帮教助他们回归正途。

  浙江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以杭州为例,根据杭州市检察院在今年杭州市两会上的工作报告,2022年杭州市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72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6115人,同比上升27.9%。

  或许有人会担心,这样的做法会不会纵容犯罪的发生?

  2021年,金华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改革,当年全市刑事案件轻罪起诉率全省最低,诉前羁押率降幅全省第一。两年后,金华市检察院对全市不诉案件“回头看”,发现再犯率并未明显增加。

  “通过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既减少了诉讼对抗,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可能增加更多社会矛盾的负面效应。”武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金丽说。

  四

  当然,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一味地“不捕不诉不押”,而且“不捕”也并不意味着“不诉”,能不能捕、能不能诉,始终以法律为准绳。省检察院出台相关工作规则,严格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精准落地。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在办理曾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在审查批捕时对曾某依法不批捕,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证据变化依法认定曾某为主犯,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具体案例向社会传递“不捕”并不等于“不诉”,守牢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机关还探索运用大数据,让轻罪不“关”也能管住。杭州研发“非羁码”,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科技手段,探索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模式,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衢州市柯城区研发“检警+”应用,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完善捕前诉前会商机制,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根据犯罪情节、身份作用、悔罪表现对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群体画像”,研判其社会危险性,进行分级处理。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发挥公开听证在解决争议、促进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对不捕不诉案件“应听证尽听证”,把不捕不诉权置于阳光下。对不起诉案件,通过不起诉后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方式,做好“后半篇文章”,助推社会治理。

  由变化而思考,从考题到解题。在经历不懈探索、辛苦跋涉之后,如今,我们回望少捕慎诉慎押给浙江带来的变化,数据仍是最有说服力的见证——近两年来,浙江报捕率、不捕率、诉前羁押率实现“三低”,尤其是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关键质效的诉前羁押率,2022年降至18.48%,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比全国的26.7%低8.22个百分点。

  少捕慎诉慎押,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实感受。这些年,与轻刑犯罪上升、重刑犯罪下降这“一升一降”相对应的,是浙江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上升。到2021年,浙江人民群众安全感达99.19%,高于全国平均值0.57个百分点,已连续五年上升,浙江被公认为国内最具安全感省份之一。随着少捕慎诉慎押的深入贯彻落实,更多的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司法机关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将收获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