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由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属于前置性审查方式,起着预防、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
《规定》将行政合法性审查重点拓展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4个领域,并将审查规则拓展适用相关其他行政涉法事务。随着该《规定》的施行,浙江将成为全国行政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最广的省份。
《规定》将行政合法性审查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扩展到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的,也可以参照执行,构建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规定》通过明确审查事项目录编制、审查材料提交流转、审查方式确定、审查意见制发和处置等工作职责,对合法性审查事项全过程进行规范。此外,《规定》还通过规范重点审查内容、细化审查意见的种类及适用,明确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的“三不”原则,构建起了“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
《规定》以专章明确数字赋能要求,聚焦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智能化应用体系,推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协同推进各类应用场景建设;还从审查力量、培训指导、工作指引、专家参与、购买服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构建起了“多维度、全方位”的保障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