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检法联合出台纪要精准打击“套路贷”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

  《纪要》对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把握“套路贷”的本质、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准确把握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根据《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纪要》特别指出,“套路贷”案件虽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非法讨债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的本质属性。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由于“套路贷”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纪要》对此进行了区分: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针对同一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针对不同人的,一般应数罪并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纪要》要求,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家访费”“调查费”“服务费”“安装费”“违约金”等名目约定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已经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以相关犯罪既遂论处;尚未实际占有的,可按相关犯罪未遂论处。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计入犯罪数额。

  如果被害人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注重追缴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为偿还虚高债务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

  在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纪要》强调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套路贷”涉黑恶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