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15家口腔诊疗机构的污水预处理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除了一家排污还未达标正在改进外,其他的都达标了!”1月15日,龙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再次回访该市卫计局,了解口腔诊疗机构整改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的及时跟进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表示感谢。
口腔诊疗污水直排城市管网
去年10月,龙泉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对该市口腔诊疗机构污水处理的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大部分口腔诊疗机构存在将医疗污水直排城市管网的情况。这些机构有的没有医疗污水预处理设施,牙科专用椅水槽出水口的管道直接接入下水管道,排入城市管网;有的排污配套设施不全,没有按规定进行消毒、灭活处理。由于未经无害化处理,这些医疗污水携带着病原细菌、化学药剂进入城市管网,不仅直接导致水体污染,还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掌握这一情况后,龙泉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对全市21家口腔诊疗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走访调查勘定有15家口腔诊疗机构没有医疗污水预处理设施,没有按规定执行消毒、灭活处理即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人身健康。同时,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这些口腔医疗机构没有经过排污许可,属于“无证排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时,《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
积极整改促进安全排放
针对龙泉市口腔诊疗机构存在的无证排污、水污染情况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二次污染”,2017年11月,龙泉市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落实执法措施,督促从事口腔诊疗业务相关责任人落实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等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促进口腔诊所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污水安全排放。
收到检察建议后,龙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行动。龙泉市卫计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相关工作细则。同时,两部门对全市口腔诊疗机构开展排摸,确定已建医疗污水处理系统的有6家,未建的有15家;同时,这些口腔诊疗机构均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针对口腔诊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卫计、住建两部门立即督促15家口腔诊疗机构相关负责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并要求在期限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安装,依法补办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证。两部门还表示,将持续加强对口腔诊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污水安全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