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多收电费上千万,惠及2491家企业
公益诉讼保障中小企业减税降费红利

  “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电价……”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朱媚的办公桌上有一本小册子,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与“转供电”相关的内容。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她与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多次联系,紧盯抓实转供电整治进度,以期能早日兑现中小企业减税降费红利。截至目前,已完成检查的转供电主体有35家,涉嫌多收金额1523万余元,其中已完成清退转供电主体的有13家,已实际清退金额1000余万元。

  今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国家发改委及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一般工商业、工业等电网企业享受原电价的95%优惠。在不少园区、综合体、写字楼中,供电公司无法直接装表到户、抄表到户,于是就会通过物业公司代理,形成“转供电”。终端企业用户的电费收取标准由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自行制定,其中不乏一些猫腻。

  今年5月,拱墅区检察院经过摸排调查发现,部分“转供电”主体未落实国家疫情期间电价优惠政策,有3家企业在自身享受到电价优惠的同时,并没有将此优惠政策落实到园区的终端用户。

  拱墅区检察院还进一步发现,辖区内6家“转供电”主体均未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而是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在电费以外收取公摊等费用,将共同设施及损耗等费用计入电费。如,辖区内某公司向电力公司缴纳的电价为每千瓦时0.6656元,其向园区内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为0.99元或1.19元。

  另外还有部分“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红利,长期未按省政府政策要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使得政策红利传导受阻。2018年和2019年,浙江省曾6次发布电费降价优惠政策。但是,有2家享受优惠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却一直按照固定且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电费。

  针对上述问题,拱墅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局磋商后,对涉案6家违规的“转供电”主体依法查处,并进一步排查本辖区其他“转供电”主体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

  为此,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专门召开了“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约谈会,辖区80家“转供电”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市场监管局要求“转供电”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按照优惠政策将多收的电费进行自行清退。之后,市场监管局在对本辖区所有“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后,目前已确认立案查处17件,罚没款142余万元;清退电费1000余万元,惠及企业2491家。

  “这笔钱太暖了!感谢检察院和市场监管局帮助我们企业在疫情下渡过难关。”近日,浙江某公司收到了退回的10万元多收电费,企业负责人高兴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