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番“大改造”,农用地变了模样 法官:不行,必须变回来!

  日前,安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潘晶晶一行再次来到安吉县递铺街道鲁家村村口,查看之前被葛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土地的修复情况。几个月前,这里还是一片厂房和几条水泥路;现在,厂房变成了农田和林地,水泥路变成了机耕路。迎接潘晶晶他们的,正是葛某,他正忙着在地块上补植复绿。“法官,我一定按照判决内容补植复绿。到了春天,我等着你们来验收!”葛某信心满满地说。

  去年7月,安吉法院宣判: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自行修复或承担修复预估费60.5万元;支付涉案地块期间损害赔偿金161万元。法槌落下,葛某认罪认罚。

  安吉县鲁家村是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有着“开门就是花园,全村都是景区”的美誉。然而,来到鲁家村的葛某却对村里的农用地动起了歪心思。

  “我想着,农用地租金低,可以租过来盖起厂房,然后当做商业地出租,肯定能赚钱。”葛某说干就干,很快,他在鲁家村里建造了大片的厂房,他将厂房出租给商户,自己坐收高额租金,赚得盆满钵满,而建造厂房的土地正是他从村民小组承租的农用地。

  葛某租来的这80亩农用地,原本说好是要替村里种植农作物并支付租金的,可葛某实际想的是:“地已经租过来了,使用权就在我这里了,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葛某转头就将租来的农用地进行“改造”,泥土被沙粒掩埋、青草被石板覆盖。答应要种植的农作物不见踪影,一栋栋厂房平地起、一条条水泥路山间横。

  在葛某的“改造”下,林地、耕地、园地被非法占用,3万余平方米的农用地被破坏。葛某进行的场地和房屋建设,占地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370平方米,整整4个足球场大小的永久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绿色浸染成了灰色。

  很快,葛某破坏农用地的行为被发现。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鉴定后,对葛某未经依法批准对集体土地进行非农用途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两次责令整改,但葛某均未履行。直到葛某被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他仍在为自己抱不平:“这些地改成厂房带来的经济效益,难道不比苦哈哈种地强?”

  此案承办法官潘晶晶耐心向葛某释法明理,让葛某意识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危害性以及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意义。面对已被破坏的耕地和即将到来的法律制裁,葛某悔不当初。

  面对认罪认罚并承诺对破坏耕地复耕复垦、赔偿生态损失的葛某,潘晶晶想到了一条“修复性司法”新路子:在判处刑罚和修复土地的基础上,再判处一项生态期间损害赔偿金。案涉土地自被破坏时生态服务功能即受损,生态环境从受到伤害到恢复原状期间,整体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巨大。为了将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期间的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便产生了涉案地块期间损害费用即生态修复赔偿金的概念。

  潘晶晶介绍说:“如果仅仅要求被告人恢复土地原貌、补种补植,就会出现‘砍了一颗大树,只种一株小苗’的损益不平衡问题。生态期间损害赔偿金相较于以往‘毁坏多少、补种多少’的修复方式,能够让违法行为人更充分地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更能体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葛某缴纳的生态期间损害赔偿金将依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进入安吉县生态基金账户,被用于区域内生态环保事业,投入到新一轮创造生态价值的循环中去。

  如今,被葛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正如火如荼地修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