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年 成为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11月28日,宁波海事法院召开成立三十年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十年来浙江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浙江是海洋大省也是海洋强省。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浙江设立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海域、所属港口、岛屿和通海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我院于1993年1月1日起受理案件,成立第一年收案数突破百件,在全国海事法院创建史上尚属首例。此后,年收案数以35%的速度增至7614件后基本维持在年均4500件左右。”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唐学兵介绍。三十年间,该院累计收案76460件,办结75619件,涉案标的1212亿元,办案总数和人均办案数均位居全国11家海事法院首位,受案类型也从最初的25种到如今涵盖所有海事受案范围,并成为全国首个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的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妥善审理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如审理印度尼西亚独资企业拖欠460余名船员工资案,对随船滞留境外的中国船员、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船员积极开展海事司法救助,展现了浙江海事司法融入国际社会的开放姿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建立重特大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审理船舶油污、水域污染等涉海洋生态环境赔偿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依法判决船舶碰撞后漏油污染中国海域的外轮船东赔偿海洋污染损失4600余万元,并全部执行到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把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自愿选择该院作为管辖法院,当事人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例如,原告爱尔兰纳桑海运控股活动公司与被告马绍尔群岛诺斯维尔航海公司之间的船舶抵押借款纠纷,案件相关事实和纠纷均发生在国外,中国法院本无管辖权,纳桑公司主动选择到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约1.6亿元,纠纷就此解决。该案的妥善化解,充分体现了浙江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宁波海事法院还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杭州设立派出法庭,构建浙江海事审判“一体四翼”格局。强化数字赋能,上线全国首个船舶司法扣押在线办理平台,建立“船舶司法查控”应用平台,构建全省商船、渔船、内河船信息查询、查封、解封在线协作机制,大幅提升船舶“查扣管拍”办案效率,累计扣押船舶1956艘、拍卖755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