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躺在重症监护室、生活不能自理的养父
养女说:“法官,我想成为我爸的监护人”

  “法官,我想成为我爸的监护人。”不久前,嘉华(化名)找到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法官。

  嘉华口中的“我爸”,其实是她的养父吴大伯。面对老年痴呆症越来越严重,神志不清并且已经不能进食、大小便失禁的养父,她向法官一脸诚恳提出了这样的请求。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刚收到嘉华的申请时,法官有些担心,其中会不会另有隐情?法官决定先查个明白。

  吴大伯住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法官首先联系了管床医生和护士。他们介绍,吴大伯已经81岁了,早在2018年1月,他就因患老年痴呆住进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去年6月,吴大伯开始卧床不起,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现在已神志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住院期间,吴大伯起初由妻子照护。后来,吴大伯的妻子去世。此时,身为养女但也已年近半百的嘉华,承担起了赡养养父的义务,一直不离不弃地照顾。“在我们看来,她就是吴大伯的亲闺女。”

  接着,法官与嘉华沟通,告诉她申请成为养父监护人的正常流程。当得知需要养父的弟弟妹妹出庭作证,还要相关医院证明养父确实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手续后,嘉华犹豫了,这个过程看起来繁琐复杂,她想要放弃申请,“就算不是他的监护人,我也会好好照顾他”。

  但是,法官不想放弃,决定帮嘉华实现心愿。随后,法官多次通过移送微法院和吴大伯的医生联系,并通过多次视频,看到了吴大伯躺在重症监护病房的情况:大小便失禁,无法自己进食,需长期鼻饲胃管,认知能力不行,不能说话,只能偶尔睁眼……医生说,吴大伯年事已高,未来基本上没有恢复正常的可能,确认吴大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又辗转联系到吴大伯的弟弟妹妹,他们也都70多岁了,且不在嘉兴。于是,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和他们视频沟通,了解吴大伯的家庭状况,询问他是否有其他配偶和子女等。法官得知,嘉华是吴大伯和妻子共同收养的唯一孩子,被收养时,嘉华年幼,几十年来,吴大伯和嘉华的父女情和亲生的一样。沟通中,法官就“嘉华作为吴大伯法定监护人”听取吴大伯弟弟妹妹的意见。两位老人都表示,没有异议。

  对于谁是吴大伯的“最佳监护人”,法官心里已经有了定论。

  最终,南湖区法院依据所有查明的事实,判决认定吴大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权归养女嘉华所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虽然法律对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作出了规定,但是法院在实践中必须谨慎处理,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其选择“最佳监护人”。

  承办法官说,从嘉华的身上,看到了亲情的接力、恩情的反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