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 才能真正为电商“二选一”纠偏

  反垄断法终于迎来了“大修”时刻。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平心而论,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功不可没。照理说,一部制定才11年多的法律,还未到需要“大修”的高龄。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修法已是迫在眉睫。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诞生之初,互联网经济小荷才露尖尖角,当中看不到互联网因素。然而,短短的11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的迅猛发展,亿万人与互联网绑在了一起,悄然间,数字经济也改变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当经济基础“翻天覆地”时,修法便是不可阻挡的时代趋势。

  近年来,网上限制交易行为甚嚣尘上,主流电商巨头之间、商家与平台因“二选一”闹出纠纷,乃至对簿公堂的,屡见报端。互联网经济的恶性竞争,损害的是市场经济肌体,埋单的则是广大消费者。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看的是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等。但是,严格来对照,在电商经济模式下群雄纷争,很少有电商平台能做到“一家独大”,完全达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传统标准。既然“二选一”乱象难以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也就谈不上有效的规制约束,由此更加剧了“二选一”的尴尬局面。

  征求意见中的草案让人眼前一亮。精准对接互联网经济,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强调“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有机衔接,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一脉相承,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认定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

  在降低“垄断”门槛的同时,草案还明显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规定“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提至五千万元”,将罚款上限提高100倍;如果“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最高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增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调“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如此高昂的违法成本,一旦落在头上,将是任何垄断实体的不堪承受之重。对于企图钻法律空子,通过走“二选一”捷径来获取不法利益的电商平台,面对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理性之选就是遵守市场法则、公平竞争。

  互联网时代的电商经济,将为21世纪20年代写下最精彩的注解,而法治将为电商经济打下最坚固的地基。期待中的反垄断法“大修”,不仅将为电商“二选一”降温,更将推动电商经济走得更稳、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