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举报

2022年11月,我们控申部门收到由省检察院转寄来的一封举报信。信很长、内容很多,但却语句不通,逻辑混乱。举报人谭某在信中举报了十余项内容荒诞且毫无关联的问题,如有人利用间谍设备对其窥探、其被他人在大脑中植入芯片等等。

一条中断的线索

我反复审阅后,信中“撞人顶包”一词引起了我的警觉,顺着这个敏感信息,我整理出叶某疑似顶包他人交通肇事的线索,但举报信对此只有含糊不清的一句话。

随后我们走访发现举报人谭某所留联系地址不实,其长期生活在外县。我们又到丽水市某医院,调取的病历材料显示谭某因长期吸食冰毒,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已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法进行正常交流。

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纠结于是查还是不查?但如果我们就此放手,一个可能的真相,或许就会永远石沉大海。于是我们决定展开调查。

一串疑问

我们先是找出了叶某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判决认定:2007年9月,被告人叶某驾驶小汽车在丽水天宁工业区某路口,碰撞碾压到行人胡某,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叶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投案。2007年11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们仔细审查了这份判决书,发现被告人叶某系外地在丽水无业人员,但却在案发后聘请了一名在丽水颇有名气的律师,而律师对于案件所涉事实、情节都没有提出异议,仅是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这样一个毫无争议的案件,叶某为何要花重金聘请一名“不辩护”的知名律师?

接着我们调取了叶某交通肇事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发现叶某并非车主,肇事车辆是登记在案件证人应某珍名下并且案发地就在应某珍开办的工厂厂区附近;案件认定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也非常薄弱,全案仅有叶某本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证人应某珍及其女儿应某霞和女儿男友巩某关于将肇事车辆借给叶某的证言,客观性证据几乎没有。但我们一时也没有发现案件存在有人顶包的明确证据。

面对这种有异常情况,但又无法打开突破口的状况,我们也陷入了迷茫。

一份通话记录和账单

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我们在审查法院卷宗材料时,发现交警部门当时调取过叶某、应某珍、应某霞在案发前后几天的话单。我们通过认真仔细地分析,发现应某霞在案发当天与涉案相关人员频繁通话,次数高达96次,是平时通话的4倍,并且是在事发后连续拨打、接通电话,间隔时间之短、次数之密集,都极为异常,更可疑的是在此期间应某霞与被告人叶某有过多次通话。我们又根据三人话单所显示的通话基站代码,与电信人员逐一核对代码所对应的通话位置,发现叶某在案发时段的通话位置与事故发生地相距较远,几乎不具备作案时间。这些都极大地增强了我们办案的信心。

此外,我们审查还发现叶某在案发前无业、家庭条件较差,却在案发后一次性拿出了13万元赔偿款。13万元在2007年应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叶某哪来的这么多钱?会不会是实际肇事人给他的?为了验证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调取了叶某的银行流水,发现案发后应某珍分五次向叶某的银行账户内存入了5万余元现金。

一个真相

通过以上调查,我们认为叶某有顶包的重大嫌疑。2023年6月1日,我们在丽水开发区一带蹲守,将刚刚回到出租房的叶某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面对我们掌握的充分证据,叶某自知无法抵赖,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向我们交代了其在巩某的教唆下替应某珍顶罪并收受10万元好处费的全部事实。

当晚询问结束后,我们立即移送了立案监督线索。次日,公安机关就对实际肇事人应某珍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时对叶某、应某霞、巩某三人刑事立案。应某珍到案后也很快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及通过贿买让叶某顶包的犯罪事实。

2024年2月,莲都区法院对应某珍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2025年4月,原叶某交通肇事案判决被撤销,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司法机关对应某霞、巩某也作出依法处理。

逝者已矣,生者长痛。事故本身夺走的是生命,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那么隐藏在背后的黑幕则是对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对公平底线的肆意践踏。从案件发生,到还原事实,真相等待了18年;从一次举报,到一个公道,正义探寻了3年。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我们绝不允许不法者将法律和真相玩弄于股掌之间。“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