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多调一步,实现案结事了

“等等,你这个案子我觉得可以再调解一下。”听到王孟法官的话,正在写撤诉申请书的谢某停下了笔,有些摸不着头脑。

谢某与赵某均为某物流公司签约承运人,各自拥有营运车辆。2024年6月,谢某因意外骨折住院无法进行车辆营运,物流公司联系谢某,借用其车辆由公司进行统一调度,后物流公司将车辆调配给承运人赵某使用。然而赵某在借用车辆的两个多月期间,产生交通违章行为12次,且部分违章未处理,导致谢某车辆无法正常年检,影响营运。更让谢某气愤的是,赵某只付了租车费用1000元,剩下的钱一直拖欠不给。多次催要无果后,谢某一气之下将赵某告上了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开庭前,法院一直无法联系上赵某,诉讼材料由赵某短信签收,却始终不接电话,法院未能进行充分的庭前沟通。开庭当天,赵某来到法庭,态度强硬,答辩称车子是从物流公司调配来的,即便要付钱也应支付给物流公司,与谢某个人无关。

谢某对赵某所述的车辆由物流公司统一调配的说法予以认可。“法官,刚才赵某说的是事实,向我租用车辆的是物流公司,应该由物流公司向我付租金等费用,我刚问了律师,我应该起诉物流公司,而非赵某,我现在提交撤诉申请。”在走出法庭打了几个电话后,谢某不愿耽误时间,准备写撤诉申请书。王孟见状却拦住了他:“别急,我可以试着帮你们调解。”

“赵某,即便谢某起诉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最终仍要起诉你支付费用,费用最终还是要落到你头上,对不对?你是否愿意调解?”“既然是物流公司将车子租给我的,那就等物流公司来起诉时再说吧,况且法官您有所不知,物流公司还欠我钱,到时候我们之间的金额可以互相抵消一部分。”赵某回答道。

“谢某起诉物流公司,他们俩的官司打完后,物流公司又要来起诉你,绕一圈最终该你承担的责任一点都不会少,这期间你还要花费时间准备应诉,更加耽误出车赚钱。咱们今天把这件事一次性解决,也是减少你的麻烦。”王孟向赵某分析利弊。

赵某想了想,态度有所松动:“调解也可以,但物流公司欠我的钱要在这次调解中扣除,不然我这边钱付了,物流公司那边钱拿不回来怎么办?”

“物流公司欠你钱,那是你们之间的事情,与我无关。”谢某立刻反驳。

物流公司成为横亘在原、被告之间的阻碍,于是王孟让二人提供物流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邀请物流公司一同参与调解。在多次电话沟通后,物流公司出具承诺,明确表示不就该案所涉事实主张权利,谢某和赵某可直接对接处理,同时也表示赵某的欠款已在付款流程中,届时会全额支付。

在得到物流公司肯定答复后,赵某表示:“既然物流公司这么说,那它欠我的钱我与它另算,但我的经济情况确实不好,跑车赚得少,能给你的钱不多,只能给几千元。”但谢某坚持认为其损失都是赵某造成的,自己主张的三万多元费用合理,并表示宁愿多打几场官司也不愿让步。金额差距过大,调解陷入僵局。

王孟认为,尽管在调解方案上尚有较大差距,但双方心态已经转变,于是进一步展开“背靠背调解”。他向谢某分析了其客观损失,指出部分诉请于法无据;对赵某,则让其认识到不仅未及时支付租车费用,还因产生多条违章致使谢某车辆无法正常年检,影响营运,给谢某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车辆租赁费用。

经过多轮背靠背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当场支付全部调解确定的欠款。

“王法官,今天实在太谢谢你了,要不是你,我这个门外汉还不知道要折腾多久。我今天要是撤诉了,以后还得为这件事来回奔波,少跑一天车就少赚一天钱,你今天真是帮了我的大忙!”签完调解协议后,谢某向法官表示感谢。

“案结不等于事了。如果简单同意当事人撤诉,后续该矛盾纠纷势必会新增两起诉讼。减少一案,却新增两案,这种简单化处理不仅消耗司法资源,更平添当事人诉累。将物流公司纳入调解,看似在做加法,实际上是为减少两个潜在案件做减法。”王孟说,“作为法官,要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不仅要通过依法审判实现定分止争,也要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