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碰撞引发“连环纠纷” 法官140天一揽子调解

一外轮停靠在宁波某码头泊位时,突遭一艘国内散货船碰撞,引发两船船东之间的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船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纠纷,以及船东与码头公司之间的纠纷,三起纠纷环环相扣。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法官通过调解,一揽子化解该批关联纠纷,各方均履行和解义务。外籍船舶所有人专门寄来感谢信,外国船舶保赔协会也对法官的高效调解表示诚挚感谢。

2024年7月16日,利比里亚艾某公司所属集装箱船“M”轮靠泊于宁波某码头进行装货,计划次日离港。此时,安徽泰某公司所属散货船“骏某”船从舟山驶往宁波,在该泊位附近与“M”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受损。宁波海事局认定“骏某”船负全部责任。

“M”轮因装货及配合事故调查在泊位滞留近100小时,后向码头公司提供800万元担保,驶往舟山维修。

2024年10月,艾某公司发现泰某公司已于事故后将“骏某”船转让给润某公司,经协商未果,将两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470余万元,并申请诉讼中扣押“骏某”船。但因艾某公司未能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中方保险公司的扣船担保也未及时办妥,扣船程序未能启动。

其间,艾某公司就事故赔偿与“骏某”船保险公司R公司协商,就泊位费用与码头公司商谈,均因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

为推进纠纷解决,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并联系到“骏某”船实际船东林某。林某主张按海商法赔偿限额50%计算赔110万元,艾某公司要求全额230万元,调解陷入僵局。

若按部就班审理,须先后处理船舶碰撞责任、码头公司起诉船东经营损失、船东向保险公司追偿三案,耗时漫长。为彻底化解纠纷,合议庭经论证追加保险公司R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推动其提前支付保险赔款。

经两次庭前会议,各方对案件风险与协商方向有了基本判断。承办法官又三次组织艾某公司、泰某公司、润某公司、林某及R公司等现场调解,通过上百次电话沟通,最终就“M”轮损失达成一揽子方案:各方同意以责任限额计算金额为准,220余万元由泰某公司、润某公司及R公司共同承担,R公司保险赔付问题也实质解决。

此后,艾某公司请求法院另行调解其与码头公司的纠纷。此前的庭前会议中,法官已邀请码头公司法务负责人旁听,使其充分了解损失情况。案结后,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以115万元达成和解。

历经140天努力,法官最终将三起纠纷全部化解。